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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 车主赔偿十三万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30 16:06:41

无偿搭载他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好心的车主被判赔偿13万余元。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15日上午,64岁的袁某搭乘文某的顺风车(无牌摩托车)时与洪某驾驶的无牌农用车辆发生刮碰后,袁某倒地受伤,双方均未报警。袁某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治疗终结后,袁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评定二次手术费15000元;评定假肢配置费31500元,三年更换配置一次,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涉事车辆未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查明袁某是主动要求搭乘文某的顺风车,文某在搭载袁某的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各方对于责任划分亦未能举证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洪某未投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某12万元。文某非基于经营目的,无偿搭载袁某致袁某损害,可酌情减轻文某的赔偿责任。袁某主动要求搭乘他人车辆,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文某赔偿袁某13万余元。·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