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一律师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系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收到申诉状后,裕安区检察院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并在审查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12月30日,记者从六安获悉,该案经法院再审,将周某的刑期减去一年半。
1990年1月出生的周某,是裕安区韩摆渡镇人。2007年,周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实施盗窃。2008年1月,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除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2009年8月周某刑满释放。可是,恶习不改的周某又于2011年9月至10月,伙同他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实施两起持刀抢劫行为。2012年2月,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8月12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周某辩护律师递交的刑事申诉状,称周某犯抢劫罪一案,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系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收到申诉状后,裕安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对有关“累犯”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研读。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岁;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不得认定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而周某犯盗窃罪时才17周岁,确系未成年,因此不构成累犯,不应被从重处罚。
详细审查后,裕安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并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日前,该案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再审判决比原判决减少了一年半的刑期。
(程兵 许晓菲 法治安徽网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