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1月4日,省检察院对外发布了4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在发布的4起案件中,有两起是与“环境污染”有关,其中一起是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7至9月间,怀远县徐圩乡居民马某伙同尚某等5人,在未取得环保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临沂、江苏昆山非法运输电镀污泥(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700余吨,在怀远、蒙城等地倾倒掩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怀远县检察院获悉该起污染环境线索后,立即到环保部门调阅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遂监督环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马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另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是由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曹某在濉溪县投资30万元建了座熔铅厂,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便投入生产。2015年3月,濉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使用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提炼加工铅锭,厂区内存有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0吨,已提炼的铅锭17块,每块重500千克。环保局将该案移送濉溪县检察院审查把关。濉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熔铅厂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备,其生产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损害,曹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4月,濉溪县检察院又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
所发布的另外两起案件是与“环境资源”有关,一起涉及非法采砂,一起涉及破坏森林。2014年12月,在淮河淮南段潘集区祁集镇黄岗渡口上游90米,苏某的非法采砂船与常某的无证非运输船,在非法采砂装载作业期间,因船舶配载不当、严重超载,造成常某的无证非运输船沉没,事故致1人死亡。淮南市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转办的当事人控告材料后,认为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遂向淮南市水利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破坏森林案件,是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中旬,黄山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走访过程中,听到群众反映金地林场滥伐林木情况严重,便立刻与乌石林业站联系。进而获悉,金地林场负责人俞某,组织他人在规定地点以外采伐林木,采伐林木蓄积达38.98立方米。黄山区检察院认为俞某已涉嫌滥伐林木罪,遂建议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后黄山区检察院又向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文后主动作出立案决定。(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