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某与丁某(另案处理)共谋在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某食品厂内利用废旧铅酸蓄电池炼铅,其中葛某主要负责生产、销售等事宜,丁某主要负责提供厂房、锅炉等,二人按照“环保灰”的利润七三分成。
2015年3至4月份,被告人葛某雇佣工人在该厂内利用购买的废旧铅酸蓄电池、铁粉、煤炭在土锅炉内燃烧熔炼成品铅。该工厂共两台锅炉,每台锅炉每次按照废旧铅酸蓄电池、铁粉、煤炭各一吨左右混合进行燃烧熔炼,3吨左右混合原料共生产约500公斤成品铅。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入“环保房”、废水直接流出工厂外浸入地下、废渣露天放置于工厂内。该工厂生产约10余天,共生产成品铅100吨左右。据查,该废旧铅酸蓄电池及废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2015年4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厂进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成品铅10锭(重约10吨),扣押废旧蓄电池及熔炼后残渣共约5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葛某在居民区附近处置有毒物质,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 丁伟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