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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购建材非其个人所用为由不给付货款:理由不成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12 00:00:34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非特殊情况外,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近日青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合同原理相关的案件,刘某购买了建筑材料,并与供应商陆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其购买后,以所购建材非其个人所用为由不给付货款。

2013年,刘某向从事建材生意的陆某购买装修材料,尚欠陆某货款13764元未能支付。2013年12月7日,刘某向陆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今欠到安徽省青阳县陆某现金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陆拾肆元整(¥:13764.00)。为了遵守信用,定于欠款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按月利率5‰计算,……”等内容。欠条出具后,刘某未能按约支付该欠款,陆某将其诉至法院。刘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向陆某购买的材料是用于赵某承揽的工程建设需要,自己仅是赵某所聘请人员,欠款应由赵某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陆某与刘某系该欠条双方当事人,刘某应当给付相应货款,且刘某要求赵某承担货款的辩解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刘某辩解不予采信。陆某要求刘某给付货款13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据此,判决刘某给付陆某货款13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唐金法 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