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月12日,一个专门拿着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冒领信用卡的团伙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审,4名被告人因办卡获利高达40余万。检察机关指控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汪某通过QQ聊天得知,使用上线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到各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再将银行卡寄给上线,每张卡都能拿到提成。于是,汪某先后从上线李栋(在逃)等人处拿到他人身份证,在上海市各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并将冒用他人名义骗领的信用卡交给李栋等人,每张卡获利人民币40至80元不等。
2013年底,汪某与李栋一同到合肥市,在其上线廖静文(另案处理)处获取他人的身份证,并在网络上招聘他人一起冒领信用卡。汪某、李栋将办好的信用卡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廖静文,廖静文按每张卡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费用支付给汪某、李栋,汪某再按每张卡5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其招聘的骗领银行卡人员费用。
2014年4月,汪某招聘被告人陶某、葛某帮其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之后,汪某将陶某、葛某发展为“领队”。一年后,被告人陶某、葛某获悉深圳市的某上线人员支付办卡费用更高,便直接同深圳上线人员联系,以每张250元的价格卖卡。期间,被告人葛某又安排其朋友被告人杨某帮其带更多的办卡人到银行骗领信用卡。
据指控,被告人汪某、葛某、陶某采取上述方法共骗领各种信用卡2000余张,被告人杨某采取上述方法共骗领各种信用卡50余张,汪某自上线廖静文处获得办卡费用44万余元,葛某、陶某从汪某处获得办卡费用约16万元,杨某从葛某处获得办卡费用约7000余元。
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指控内容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宣判。(鲁岩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