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主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法院判决确认诉争的房屋为刘女士所有,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女士与吴某原系夫妻,1995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认双方在六安市区内一套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暂由吴某与儿子使用。考虑到吴某以后的再婚情形,房屋将来终归儿子所有,所以刘女士未及时将房屋更名过户。刘女士称,此后自己长期出国在外,未顾及房屋过户。吴某在儿子上大学后再婚,刘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吴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但吴某总是拖延拒绝办理,并与再婚妻子居住占用房屋。刘女士诉请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过户至自己名下。
吴某称,虽然离婚时约定房屋由刘女士所有,但在2010年期间自己出资60万元向刘女士购买了该房屋,刘女士诉请不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在2010年期间向刘女士账户汇款60万元系儿子出国留学费和生活费,不是支付购房款。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吴某名字,但结合双方离婚财产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诉争的房屋权属归刘女士所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判法官表示,我国采取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应属登记人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胜诉。当前因争议房屋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因此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使自己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离婚等析产后,需更名登记房屋的,应及时办理。·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