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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规范办案责任制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15 10:32:00

本网讯 1月1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正文共46条,从纵向上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在办案权限的划分上,《意见》主要从每项检察权的具体属性、是否具有终结性和案件的重要程度等方面进行配置。以案件的起诉为例,因起诉不具有终结性,《意见》规定一般案件的起诉权归检察官,重大案件的起诉权才归副检察长;而不起诉案件具有一定的终结性,因此《意见》规定一般案件的不起诉权限归副检察长,而重大案件的不起诉权限归检察长。意见通过适度、合理地下放权力,改变过去“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从而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

鉴于检察权在不同环节的属性不一,意见通过附件“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从横向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不同岗位的权力。每个检察业务板块内,均对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权力做了进一步细分。比如,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板块中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事项,经检察长授权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通过文本的形式赋予副检察长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确保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权责明晰。

《意见》同时提出,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制,健全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以保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