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地受重伤住院,抢救无效死亡。亲属支付医疗费,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却以承担医药费为名索取医疗费发票至医保部门报销,得款拒还。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汪某、小山、小晖医疗费113331元。
2012年,南京浦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脚手架公司)从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诚建设)承接全椒县青年城二期公租房脚手架搭设工程,程某具体负责,张某、小山、小晖父子跟随程某干活,工资由程某发放。当年9月14日,金诚建设为张某等180人购买了团体工伤保险。同年12月25日下午2时20分,张某在工地搭扣件时,不幸被四楼坠落的一块木方砸中头部,被紧急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亲属支付医疗费6650.30元。次日被转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1月13日张某出院,7日后死亡。张某亲属筹款及从金诚建设借款4062元,支付医疗费117879.52元。事发后,金诚建设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滁州市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2013年3月20日,金诚建设取走张某所有医疗费票据至医保部门报销得款117393元。张某妻子汪某、儿子小山、小晖向公司要求给付此医药款被拒,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汪某、小山、小晖是工亡职工张某的配偶和儿子,系近亲属。为张某受伤治疗支付了医疗费,金诚建设为张某投保了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张某医疗费票据后医保部门报销得款117393元。并称为张某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但所举证据中除一张4062元借条外,其余条据注明是工资、生活费、工程款等。故对汪某、小山、小晖要求公司返还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医药费,公司应返还汪某、小山、小晖医疗费113331元。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