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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被侵犯了,你应该知道的哪些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19 11:09:58
  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时下,不少单位通过安装摄像头、GPS定位等,对员工的违法违纪违章进行偷拍偷录,而此举常常又会涉及到员工工作之外的个人隐私。面对隐私被侵犯,员工该如何应对?

单位偷拍偷录,是否侵犯隐私?

案例:为杜绝一些员工常常借口“上厕所”而躲着抽烟、闲聊、玩手机等现象,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悄悄在男、女厕所内安装摄像头,进行秘密监控,并依此作为处罚依据。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

点评:回答是肯定的。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住所、体内私密部位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道的秘密等。虽然公司在厕所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偷懒”,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或未经员工许可,偷拍偷录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隐私。

单位偷拍偷录,应否赔偿损失?

案例: 杨小姐所在公司许多办公室都是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为防止员工因恋爱影响工作,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严厉禁止员工上班时间谈恋爱的同时,还专门在办公室里安装了摄像头。2015年9月5日,在办公室休息的杨小姐,与恋人亲昵时被公司偷拍,公司向所有员工公开了该视频,导致杨小姐因不堪忍受而住进了精神病院。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杨小姐与其恋人亲昵的内容属个人隐私,而公司胡乱宣扬,致杨小姐遭受损害,理应赔偿。

单位偷拍偷录,能否作为证据?

案例: 2015年11月14日,李小姐和同在一公司的男友同时收到公司的一纸解聘通知,理由是两人违规恋爱,并出示了两人下班后在办公室私会的视频截图作为证据,原来公司通过安装的摄像头,偷拍了李小姐和其男友的约会。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要想被确认,要以合法为前提。因为公司的证据是以非法侵犯李小姐的隐私为代价,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因此此证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的做法错误。·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