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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约定违规 工资如数讨回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19 11:10:47

员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自动放弃所有权利和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还能讨回吗?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肯定答案:你的工资能讨回!

方某于2013年8月17日入职宣城某公司, 2015年1月19日辞职。离职时,公司与方某签订了“离职约定”,约定:一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二是方某在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放弃。同日,公司就方某工作至2015年1月19日的未结算薪资报酬等进行结算,确认方某未发工资为15797.50元。2015年4月22日,方某以领条形式从公司领取工资1万元。

之后,方某以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6252.46元(含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15个月每月700元的差额工资),并为其补缴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17个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7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宣城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方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6252.46元。”公司不服,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方某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离职约定”虽约定方某在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放弃,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该份“离职约定”是由公司方拟定提供的,免除了公司方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该约定无效,方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关于薪资约定虽高于公司实际支付的标准,但该份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3月10日,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而方某与公司均确认方某实际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17日,表明该份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方某实际入职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隔近一年半,这期间企业就业环境、就业条件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能当然认为双方履行的仍然是原合同,且方某离职与公司结算时也签字确认“未发工资15797.50元属实”,表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已经结算并确认无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仍应支付拖欠方某的工资5797.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张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