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贵、倪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钟先文、被告刘学贵、被告倪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1454311.31元(计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标准计算,之后的罚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支付律师费96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8446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合商新他项(2013)第085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钟先文、被告刘学贵、被告倪世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钟先文、被告刘学贵、被告倪世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552元,由被告合肥市西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钟先文、被告刘学贵、被告倪世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钱执本、卜凤华:本院受理原告茆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治、何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刘和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纵瑞刚诉刘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纵瑞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刘和成立即支付货款48124元并承担利息2500元,合计50624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刘和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王波、沈海燕:本院受理梁晓燕诉你们、王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王义林、范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阮益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姚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伟诉被告姚玉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吕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翠时代广场6幢1601室产权归原告所有(面积约127平方米)。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李文健、彭祎、徐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兰诉被告李文健、彭祎、徐媛媛健康权纠纷一案,杨玉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文健赔偿原告杨玉兰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80.88元;2、被告彭祎、被告徐媛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石小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6万元(暂自2014年4月11日计至2015年10月10日),并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陈翠华,胡平,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杨海雯诉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丁志新:本院受理文继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付欠款37876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4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丁志新:本院受理张乃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付欠款50493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7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赵本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松鹤与被告赵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赵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松鹤烟酒款6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张世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26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真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秋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真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王翠华、鲁燕: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乾山与被执行人王翠华、鲁燕民间借贷纠纷(2015)包执字第0280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45事情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49220.63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翠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合经区烟墩路以东、轩辕路以南南湖春城50幢4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合产110166417,证载建筑面积110.04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财苑房评字(2015)第15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77.78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8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翠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合经区烟墩路以东、轩辕路以南南湖春城50幢401室的房屋。现因王翠华、鲁燕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戴恒贵、阮永和:本院已立案执行李忠强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阮永和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庙东街4号楼104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71567)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28000元。因你二人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5)长执字第002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阮永和所有的上述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间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阮永和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拍卖机构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俞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经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赵玉海、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冬亚诉被告赵玉海、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董威伟、董立华:本院受理原告童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董威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二、判令被告董威伟支付原告违约金336000元(按每月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时止);三、判令被告董威伟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董立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刘传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尚源五金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新站区尚源五金商店货款4万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区尚源五金商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30元,由被告刘传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张玉平、李华伦、周宜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54、26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654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张玉平、李华伦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76646.63元、利息6538.04元、滞纳金3416.01元(上述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车牌号皖AYP326)享有优先受偿权。第02680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周宜辉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87267.6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18992.84元、滞纳金5939.80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7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左江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8291.02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17198.83元、滞纳金1854.93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威贲、朱巧平、侯建枢、侯桑娜、朱化佐、朱琼艳: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威贲、朱巧平、侯建枢、侯桑娜、朱化佐、朱琼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侯威贲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第五层A段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17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52.96万元(单价:758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9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9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中新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连州市恒发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沈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要求沈金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拖延至还钱为止的相应利息(截至到2015年10月30日总利息为10000元);二、要求沈金霞承担公告程序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案件始终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三、要求沈金霞偿还刘娟的利息截止时间为实际还清欠款时间;四、要求沈金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尚红永:本院受理李剑勇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126室房屋的执行裁定书。该房屋的拍卖机构为安徽省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期满届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倪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汪霞诉被告倪新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志诉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二、被告宋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宋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44元,财产保全费4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董桂桂: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董桂桂: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张超:本院受理汪瑾诉你及赵璐、郑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孙汉卿:本院在执行的许敏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合肥皖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孙汉卿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半鸟一号22幢101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96.0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许道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盘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银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盘分公司欠款5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吕小丽:本院受理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李秀孺:本院受理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李建余、杨前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余、杨前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2月15日拖欠租金541314.18元和逾期利息145389.4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席俊宏:本院受理原告任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席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方义海: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诉你和张继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曙跃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丁强、邵林凤、钱伟:本院受理孙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唐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君诉你及莫静霞、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宋敏、金燕:本院受理合肥欣乐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邹轶敏、邹峰: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邹轶敏、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徐明瑞:本院受理王本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杨明德:本院受理魏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蔡继红:本院受理曹成友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蔡继红:本院受理许业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姚文余:本院受理原告许尊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姚文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尊义各项费用损失15851.2元;二、驳回许尊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许尊义负担298元,姚文余负担286元;公告费800元,由姚文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席俊宏、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被告席俊宏、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夏美成:本院受理原告赵世凯诉被告夏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胥发茂、班学会:本院受理原告代世成诉被告胥发茂、班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公告更正
现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登于安徽法制报法院公告栏中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贤跃、余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的案号“(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23号”更正为“(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73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陆军遗失执行公务证(编号:34010233),声明作废。
▲刘超(身份证340603198401050233)遗失安徽理工大学毕业证(编号:103611200805001268),学士学位证书(编号:1036142008004534),执业医师资格证(编号:200934110340603198401050233),声明作废。
夏冰:本院受理原告张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会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夏冰向原告张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4日计算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夏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王卫来、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与被告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王卫来、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廉政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和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孟令华、张书业、张庆东、陆守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孟令华、张书业、张庆东、陆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孟令华、张书业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103室,张庆东、陆守凤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204、205、206室房产(权证字号:庐字第070626号、庐字第07063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百肆拾玖万玖仟肆佰元。(249.94)万元(其中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103室价格为119.02万元;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204、205、206室价格为130.9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第1373号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6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谢克峰、杨文凯、合肥康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廖春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廖春凤借款本金1900000元;被告谢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廖春凤截止2015年2月4日的利息265933.32元,后期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谢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廖春凤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杨文凯对上述第一项中谢克峰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康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谢克峰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廖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0元,由原告廖春凤负担1720元,由被告谢克峰、杨文凯、合肥康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文凯、合肥康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
施迎东、毛金红、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怀亮、张莹莹、陶新成:本院受理李锦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万元,利息14.72万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起诉之日,后期顺延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合计165.72万元;2、判令其他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