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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身隐瞒财产 法官慧眼识别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0 10:23:31

太湖讯 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异地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案件,该案的成功执结,成为该院首个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媒体平台成功执结的案例。

上海某运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欠安徽浙太硅业有限公司石英砂款119640元。2015年6月11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上海某运公司没有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浙太硅业遂申请法院执行。2015年11月5日,太湖法院执行法官专程前往上海市,对某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令人大失所望,该公司账户不但没有存款,而且均被当地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仅上海农商行账户预冻结金额就高达300万元。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手机关机。执行人员找到了某运公司人员,被告知:“某运公司早已迁走,停产一年多了,现在的公司叫某秦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经过进一步查阅,发现某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就是某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来,某运公司并未停产,其与某秦公司对外是两个公司,其实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一个负责购买原材料,另一个负责销售产品,某运公司对外扮演债务人和“穷光蛋”的角色,钱在某秦公司手里。于是,执行人员立即对某秦公司账户展开查询,始料未及的是,某秦公司账户竟然没有存款,在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时,其中一个账户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注意,该账户余额虽只有140元,但交易频繁,近期也不乏有大额收支出现。执行人员立即裁定追加某秦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果断冻结该账户。接着,执行人员又及时将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库。在强大的法律威慑面前,某秦公司主动与浙太硅业取得联系,并如数履行了义务。

为了隐瞒财产,逃避制裁,被执行人可谓招术耍尽,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徐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