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居民褚某是家里的顶梁柱,2014年9月12日在给某浴场木工工程施工时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形成统一意见,褚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六安市裕安区某浴场分店进行内部装修,浴场将该装修工程承包给赵某,并签订承包合同。赵某又将其中木工工程分包给张某,亦签订承包合同。褚某受雇于张某,在其手下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9月12日,褚某在施工时受伤,经六安市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尺骨冠突、桡骨小头及肱骨下端骨折。2015年8月31日,经司法鉴定,褚某伤后的休息期为180元,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六安市裕安区某浴场、赵某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褚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刘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