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岳兵、李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岳兵、李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杨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玲、陈晓天诉被告杨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嵩: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54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堂皇家纺世纪金源店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金仕堡健身世纪金源店、张嵩、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王立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松诉被告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韦朝元、李维翠: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梅诉被告韦朝元、李维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陈绍兵、孟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被告陈绍兵、孟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彭浩: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彭浩、陈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黄山金创投资有限公司、江永清、盛耿耿: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苏一诉被告黄山金创投资有限公司、江永清、盛耿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郭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郭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孟祥芳、曹传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孟祥芳、曹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华、孙承和、韩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张华、孙承和、韩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章平早: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26号原告合肥瑶海区赢焕洲服饰商行诉被告李素梅、章平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郑全胜: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56号原告韦章根诉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李成江、郝泽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黄书栋、徐启永、黄璐璐、汤玉福: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明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何凯与被告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凯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6825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何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588元,公告费800元,计2388元,由被告陈银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阮怀先:本院受理原告郑家和与被告阮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69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夏开放、厦世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球与被告夏开放、夏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振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夏开放赔偿原告李振球各项损失合计195258.86元;2、被告夏世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夏伦平、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编号为0807房贷0190号);2、夏伦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527.67元及利罚息14883.75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戚仁甲:本院受理原告金娟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戚仁甲立即支付广告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思菊与被执行人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原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7幢3-6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1753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31.7万元(六层单价8540元/平方米、跃层单价5124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立梅:本院受理原告江曼曼诉被告严自军、被告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严自军在2015年12月8日的庭审中提交证据一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严自军还款情况。庭审后,江曼曼在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严自军、张立梅借款、还款统计表一份、徽商银行电子回单两张、张立梅借款合同一份、协议书一份、收据一份、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他证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客户承诺一份,证明张立梅向江曼曼借款40万元,已还清,江曼曼此次诉请的是严自军借款40万元的未偿还本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马小梅、夏俊辉:本院受理原告陶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杨雪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徽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斌、第三人杨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交付租赁物及支付至交付租赁之日的租金(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租金5040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鄢秀娟、常恒、孙尚英、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福德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被告鄢秀娟、常恒、孙尚英、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福德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谢晋:本院受理的原告颜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254400元(其中利息按约定的月息3%自2015年9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为14400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尹玉环、胡宗超:本院受理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庆生、王勇、孙家顺、张士华:本院受理高章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陆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汪恒坤诉你及程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汤浚、李文梅、合肥威事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富:本院受理原告郑道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蔡圣文:本院受理原告卢士兵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圣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卢士兵定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卢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窦念宏、黄官梅: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窦念宏、黄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3742.25元、逾期利息损失129666.2元(至2012年7月19日),并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113742.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程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陈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项文:本院受理原告赵健忠诉被告项文、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施文杰、施玉清、朱桂珍、合肥垒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炎诉被告施文杰、施玉清、朱桂珍、合肥垒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侯美玲:本院受理原告计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阮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于昆诉被告阮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罗助邻、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融丰易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执字第0230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评估、拍卖的罗助邻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杏花商贸城碧林元3幢102、103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67059)的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十日内向本院或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姚晓华、刘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永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北藕塘路东怡园2幢306室(产权证号:包031585)、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9号瑞龙公馆5幢601室(产权证号:合庐8130001254)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6.67万元、12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10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张成稳:本院受理的原告季长青诉被告你与仇龙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周岳兵、李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岳兵、李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孙福玲: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朱春玲、方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超诉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偿还丁超借款本金200万元;(2)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支付丁超利息56万元(暂计至2015年2月13日,之后的利息应按月息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3)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支付丁超律师代理费5.5万元;(4)方宏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方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确认丁超与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之间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丁超对“房地产他证铜房2013字第00623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记载的方存斌、朱春玲所有的铜陵市解放新村8栋101室房产和方芳所有的铜陵市兰馨苑5栋二单元401室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7)诉讼费用由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芳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钟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季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钟星辰由季红抚养,钟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钟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婚生子的医疗、教育费用7354.4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钟俊负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音良付:本院受理原告陈佳与被告音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音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45987元(自2015年7月15日至款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合肥大中国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案,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70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673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煌、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776000元、逾期利息358689.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之后以577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2%的1.5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煌、梁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902元,由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煌、梁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公 告
合肥恒仁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贾荣其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4月1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企业更名公告
我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改制要求,报经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阜阳电气设备总厂”,于2016年1月6日,正式更名为“阜阳三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集体制”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即日起,依法生效。原我单位以“阜阳电气设备总厂”的名义,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承诺的权利、义务及债权事项,由变更后的“阜阳三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延续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三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1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姐妹花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08906(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前付村姬家
联系人:赵艳
电话:15205571616
2016年1月21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广德县广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于常宝等组成,请公司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刘群星;联系电话:13966232087。
安徽省广德县广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1日
季维求、徐高超: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46、0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荀元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文林与被告荀元青、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文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邓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勃与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葛瑞萍、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邓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史英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印新与被告史英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砂轮新村7栋506房产析产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马朋、杨琴: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马朋、杨琴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5236.7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时间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马朋、杨琴负担26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朋、杨琴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邵恩权、付义梅: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邵恩权、付义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68281.1元及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逾期利息66599.11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68281.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邵恩权、付义梅返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柳工牌CLG908C挖掘机(机号W61151)一台。以上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70元,由被告邵恩权、付义梅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黄友良、李春萍: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友良、李春萍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5月24日的租赁费403812.35元、逾期利息2532.9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03812.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时间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760元,由被告黄友良、李春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宫能友、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宫能友、被告张红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李廷训:本院受理周忠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