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达成买卖意向,却为了省去中介费,私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并与房产中介解除经纪合同。1月21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这起因买卖双方故意“跳单”、私下交易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介公司6000元。
2015年5月,方某通过房产中介,将名下一套学区房挂牌出售。买家臧某通过中介公司商谈,愿意购买。在中介公司的联系和陪同下,方某和臧某在房屋现场议定110万的净售价,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由臧某承担。当日,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细节磋商后,二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由臧某向方某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方某、臧某还分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该房屋的交易向二人提供信息发布、担任订约介绍人、协助指导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服务,同时该公司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向臧某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18000元。
没几天,臧某忽然以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过高等为由提出解约。方某、臧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之后,臧某即与方某电话取得联系,表明其仍有意购买涉案房屋。此后,臧某支付中介费3000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方某按11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之前的中介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将方某、臧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违约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分别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中介公司也已实际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各方已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合同后的义务及居间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予以了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也明确承诺对案涉房产的交易不得存在规避中介公司居间交易的行为。所以买卖双方的行为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损害了中介公司的正当权益,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总额核减为6000元。
(蒋鸿铭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