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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伤人理应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26 10:44:49

家住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的曾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一只黑狗的袭击对象,不仅被咬伤,还被迫卷入一场持续一年多的官司之中。近日,案经宿州中院再审,终于尘埃落定,获得赔偿。

2014年8月12日,曾某骑车从张某家门前路过时,被张某家饲养的黑狗咬伤右手和面部。遭到黑狗袭击,曾某报警。民警随后查找到黑狗的主人—张某,张某在派出所承认是自己家的黑狗咬伤曾某。此后,曾某在符离镇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支出医疗费共计2920元。曾某向张某索要医疗费用,张某却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付。

曾某为此提起诉讼,但庭审中,张某又否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曾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庭审中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将曾某咬伤,但其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已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将曾某手部咬伤,事实能够确认。依法张某未对其饲养的黑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曾某被狗咬伤,且张某未举证证明曾某被狗咬伤系因曾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曾某医药费2920元。

但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败诉。张某还是不服,又向中院申请再审。宿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狗未咬伤曾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曾某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