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发放贷款,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原信贷员刘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5月19日至2006年5月31日间,刘某任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信贷员,杜某向该合作联社某分社申请贷款,在提供资料时,刘某明知杜某提供的是虚假贷款用途、虚假38名借款人身份信息及其假印章,仍向其发放贷款38笔,累计款人民币75万元;2005年5月24日和6月3日,刘某在明知孙某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是虚假贷款用途、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及假印章,仍向其发放贷款10笔,累计款人民币20万元,后孙某偿付了其中的1万元人民币。2005年5月26日至2006年3月30日期间,夏某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贷款用途、冒用其8名亲友的身份信息和假印章,刘某向其发放贷款8笔,累计款人民币12.9万元,后夏某偿付了其中的2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担任金融部门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贷款操作程序、调查不实、审核不严,非法向杜某、孙某、夏某3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0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经过,当日被刑事拘留。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