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调解,丈夫碍于情面,代签协议、收款,妻知晓后,愤而起诉。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文某、尚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余某1.4万余元,扣除已付1万元,实付4770.60元。
2013年3月25日,全椒县某村村民曹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撞倒同村文某家一棵杨树,双方发生口角,闻讯赶到的曹某妻子余某与文某妻子尚某厮打在一起,造成余某受伤住院,用去医疗费1.1万余元。后经辖区派出所和村委会调处,文某主张一次性赔偿余某1万元,了结此案,遭到余某当场拒绝,愤而离席。曹某碍于与文某、尚某同系一村民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情面,在未经余某同意下代替余某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收下1万元,出具收条给文某。余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以曹某未经其许可擅自代签协议行为无效为由具状将文某、尚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文某、尚某立即赔偿1.4万余元,扣除已付1万元,须再给付477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并不当然地构成代理权限。余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其本人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曹某与文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余某追认才产生法律效力。文某及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和村委会领导明知余某拒绝调解,仍让其丈夫代签赔偿协议,显然违背当事人的善意和无过错原则,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曹某不顾反对代替余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收下赔偿款,属于无效代理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