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讼中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赔?近日广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给予了肯定答复。
2014年5月1日19时许,广德人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曾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曾某和其电动车乘坐人仲某、王某受伤,事发后,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负全责。受害人仲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1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3月3日,仲某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谁知在案件审理中,2015年4月6日,仲某因癌症晚期去世,其亲属曾某、王某一、王某二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
仲某的去世,给该案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对仲某继承人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诉请,是否应该支持合议庭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伤残赔偿金。因伤残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因损害致残、劳动能力和未来收入受到影响,再根据法定的赔偿年限和标准,由义务人一次性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受害人死亡后即不存在劳动能力受限和收入减少,故伤残赔偿金的诉请不能支持。
有观点认为,伤残赔偿金请求权可继承,在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时,还具有保障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基本生活、恢复与维持一定物质消费水平的双重功能。
案经多次探讨,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支持了仲某继承人要求伤残赔偿金的诉请。
·朱泽芳·
法官说法
伤残赔偿金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该损失应当是固定和明确的。该赔偿之债,从侵害发生之时就已形成,因此产生的债不因受害人今后的实际生存情况、身体好坏、寿命长短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且在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之日,其损失已经确定。故受害人去世,并不影响其伤残赔偿金的获得。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交通受害人可一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对此还享有独立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伤残赔偿金吸收。若受害人致残相当长时间后死亡、伤残赔偿金尚未支付,其请求权又不能继承时,被扶养人将无从主张权利,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也无法实现。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权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