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乘客因公交车制动摔倒受伤,故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1月29日,记者获悉,因为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司机急刹车的必要性,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受伤乘客刘女士的全部损失。
去年4月,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刘女士摔伤,腰椎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公交公司认为,刘女士除能够说明自己是在公交车上摔倒之外,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驾驶员急刹车导致其摔出座位,刘女士没有尽到安全乘车义务,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摔伤的过程,当时的辖区派出所出警记录显示是公交车急刹车时,乘客刘女士从座位上摔倒在下车的台阶上。庭审中,刘女士自述摔伤过程为:“刹车时,我站在车厢后部,右手握着车厢后部垂直扶手,急刹车导致我的身体因惯性以垂直扶手为圆心绕了半圈仰面摔倒至后门台阶处。”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搭乘公交车辆,因公交公司的员工采取急刹车制动而摔伤,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乘客和公交公司的责任如何分担,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说理。法官认为,虽然刘女士自述的受伤经过和出警记录载明的情况不一致,但不论刘女士是握住车厢扶手时身体仰面摔倒还是从座位上摔下受伤,均能反映出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已经尽到了较好注意和防范义务,而公交公司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产生的惯性已经超出了健康成年人在搭乘公交车辆时所能合理预见和预防的程度。公交公司未能证明其该制动措施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过错非常明显。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刘女士因本起事故所受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已负担医药费用外,公交公司还应赔偿刘女士2万余元。
(蒋鸿铭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