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有人将银行卡遗失在ATM机内未取出。动了歪心思的赵某顺手取走了卡里的9000元。没想到这一举动,给自己惹来牢狱之灾。1月26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8月1日,在安徽一工程咨询公司上班的赵某到单位附近的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未取出。赵某觉得这是别人遗失的卡,就像丢了钱一样,自己捡到理所应当。于是赵某在ATM机上分三次、每笔取出人民币现金3000元。赵某用这些钱购买苹果5S手机及网络游戏充值等。银行卡的主人张某发现银行卡遗失、存款被人取走的情况后,立即报警。
同年8月4日下午,赵某在网吧打游戏时,被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剩余赃款69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一部苹果5S手机被依法查扣。
案发后,赵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9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鹏 记者 唐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给出了解释,认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生活中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信用卡”、“借记卡”、“储蓄卡”等银行卡,都在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