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春节,金寨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包工头芮某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金浩公司因违法分包而被判令其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金浩公司与李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李某承包金都首府商住楼一期工程。后李某将外脚手架搭设分包给芮某,芮某又转包给周某。周某遂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至2014年5月,芮某与周某结算,确认尚欠周某劳务费57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金浩公司与李某于2014年5月12日在当地人社局和住建局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决算,2014年12月31日双方最后进行决算,当日李某出具收条领走全部工程款余额。后芮某、李某与周某玩 “失踪”,金浩公司也以工程款全部付清而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浩公司将其承包的金都首府商住楼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李某,属于违法分包。因此,金浩公司、李某、芮某、周某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再分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但金浩公司与李某已进行了竣工决算,周某要求参照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芮某应当支付所欠周某劳务费,金浩公司、李某在违法分包中存在过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金浩公司、李某应当对欠付周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