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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04 1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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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杰:本院受理徐菊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越志军:本院受理张舰诉你及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2016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张少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少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3920.54元及逾期利息18018.66元(注: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9月1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33920.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的三倍顺延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刘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吉伍、程龙保与被告刘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董吉伍、程龙保欠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吉伍、程龙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程广清、刘玉侠、安徽港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程广清、刘玉侠、安徽港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何维平、丁林玲、刘克铎、李慧、刘尊曦、丁琳静、瞿贤弟、郭孝芳、丁德来、张敏、丁本干、合肥鑫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维平、丁林玲、刘克铎、李慧、刘尊曦、丁琳静、瞿贤弟、郭孝芳、丁德来、张敏、丁本干、合肥鑫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恩才与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冬生、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恩才借款本金426000元、利息2556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9月11日,此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冬生、张琴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施运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施维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辰茶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远新、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解登宪、鲍东霞、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3、5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杨世友,齐保梅,定远县金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红梅、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全康、汪仁美、单少伟、丁莉、江佳佳、胡培培、杨军健、陈维云,张玉妹,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刘瑞、陈法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杨世友,齐保梅,定远县金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红梅、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全康、汪仁美、单少伟、丁莉、江佳佳、胡培培、杨军健、陈维云,张玉妹,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刘瑞、陈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5、744、746、747、748、749、750、751、7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梁修根,王康敏、孙锦文,余莎莎、韩德久,蔡世琴、赵煜,刘艺、叶飞、胡献亮,葛昕兰,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郑天惊,王静静、刘惠玲,赵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梁修根,王康敏、孙锦文,余莎莎、韩德久,蔡世琴、赵煜,刘艺、叶飞、胡献亮,葛昕兰,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郑天惊,王静静、刘惠玲,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53、754、755、756、757、759、761、7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韩阳、王勇、柴冬梅: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0151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399948.22元、利息19303.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11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二、被告韩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962元;三、若被告韩阳届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柴冬梅、王勇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2A-33-1-4号(合庐130006895)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范强、蒋年保:本院受理原告安武汉美菱电器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强、蒋年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王世锋、凌锋:本院受理原告李茹、薛高峰诉被告王世锋、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张跃、王培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跃、王培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跃、王培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万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42064元、律师费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沈鹤林、张晓娜、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常正岩、闻才安、曾道芬、陈辉、房阳丽、汤多平、李燕珍、易红兵、宋祖莲、丁现军、邵多玉、乔石光、姚文杰、仇红林、万道虎、段瑞、樊刚、戴书怀、杨棣、胡庆芝、王大清、李少芬、王杰、吕祥、王梅、李兰英、张茂新、朱汉武、徐家应、邵毅先、杨秀英、尹良林、陈德秀、余文彬、薛丽、王剑、余秀兰、张士永、崔翠红、杨守田、余井苹、卢庆成、孔维平、张茂新、钱立兵、吴金霞、陈丽、刘学永、许德芬、梁发根、钱峰、吴千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217、218、219、220、221、222、233、23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1、361、362、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王开艳、李大庆、张志能、董慧玲、廖健、陈自好、陈为平、李红、马家传、孙林、靳二培、李忠、朱庆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殷银、费丽娜、殷承才、王业华、戚文忠、徐广云、汪翠、谢永红、徐世炯、邓芝兰、孙立霞、胡应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开艳、李大庆、张志能、董慧玲、廖健、陈自好、陈为平、李红、马家传、孙林、靳二培、李忠、朱庆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殷银、费丽娜、殷承才、王业华、戚文忠、徐广云、汪翠、谢永红、徐世炯、邓芝兰、孙立霞、胡应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3、424、441、443、444、448、446、449、450、426、560、561、5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费成才:本院受理原告王来翠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蒋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童琼华与被告蒋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蒋前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童琼华偿还借款人民币十七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蒋前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刘恒新、王雪梅、毛垒: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恒新之间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刘恒新、王雪梅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5年3月25日的所欠租金194143.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三、被告毛垒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上列二、三项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0元,由刘恒新、王雪梅、毛垒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周雅静、汪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417、00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芮昌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306.8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公告费八百元,均由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泰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结、殷平福、张德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张彬、张华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张彬、张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左奇、顾爱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左奇、顾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畅俊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畅俊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程业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祥桥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业清、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朱傲存、安徽达运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渊诉被告朱傲存、安徽达运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吴天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天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合肥壹午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群、邱燕诉被告合肥壹午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旭、卫鸿杰、樊莹、张方方、张勇、秦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染旭、卫鸿杰、樊莹、张方方、张勇、秦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刘文忠、郑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文忠、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4日
公 告
张海潮:本委受理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诉你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103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公 告
李向楠: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案号:2014合仲字第046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杨寨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证号06914212X,声明作废。
▲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宁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证号:725530797,声明作废。
下列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运输车队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0915,车牌号皖J0008挂
▲歙县顺发运输车队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0918,车牌号皖J60377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1639,车牌号皖J6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