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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05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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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原告赵瑜、洪成辉与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瑜、洪成辉借款3645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原告杨秀玲与被告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秀玲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曹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洪萍与被告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429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黄斌、陈先花、朱雅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凌宇航、凌志标、叶菲、吴文革、余晓英、王瑜、安徽茵爵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茵爵贸易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吴文革、余晓英、凌宇航、王瑜: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刘燕、张斌: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刘燕、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刘燕名下位于合肥市界首路16号幸福人家2幢20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20256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了皖中信房估字[2015]022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合肥市界首路16号幸福人家2幢20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20256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6.37万元(单价8839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王丽:我院受理原告段转建诉被告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并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顾维宏、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夏晓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夏晓林申请执行(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50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陈查明、李友民:本院受理的鹿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鹿军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32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方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依法向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16号田逸苑B幢1401室(产权证号:包060569)房屋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750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履行本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742号民事调解书,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所欠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易明鹏:原告李德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易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德荣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4057.6元;二、驳回原告李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易明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陆宇:本院受理原告薛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申请人上海瀛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61940,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德亿嘉程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徐玉勇:本院受理原告李恒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耿广宝、合肥博睿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水安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陆俊松、邹亨定:原告李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姜治:原告袁贵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贾贤宝、葛文萍诉你及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李家福、盛玉红:本院受理原告邓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59341,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科瑞特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医业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5339,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赵华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给原告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汪长征、姚俊、牛守泉: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张爱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月息3%,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还清日止);2、汪长征、姚俊、牛守泉对上述诉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张静、常永茂、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告张静、常永茂、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静、常永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及复利1341046.04元(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静、常永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费50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张静、常永茂的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对被告张静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路116号1幢101-112室、201室、202室,共计14套房产(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29093、130029094、130029098、130029095、130029096、130029100、130029102、130029103、130029105、130029106、130029108、130029110、130029112、130029113)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张静、常永茂的债务,被告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静、常永茂追偿;六、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42元,由张静、常永茂、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安徽优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瑞轩标牌制作服务部与被告安徽优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张伟、王玮:本院已立案执行王东正、王威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879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5日内自觉履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王东正、王威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92000元及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9360元、执行费用4280元。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张伟、王玮: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王东正、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王东正、王威支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70元,执行费36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张书业、孟令华: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毕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黄春洋: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49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挖掘机一台(机型:ZX210LC-3,机号:AWTK101333)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5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10日内向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挖掘机,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傅雁玲、张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时思忠诉你们及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黄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孙周朴、裴小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安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费祥炳、方志云、合肥兴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费祥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3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90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3.453%计算,时间均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每期欠款额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费祥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44000元;三、如果被告费祥炳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费祥炳、方志云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2幢605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27214号)、虹桥苑3幢310(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42624号)、虹桥苑3幢31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42623号)、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2幢11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18450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四、被告合肥兴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费祥炳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410元,由被告费祥炳、方志云、合肥兴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祥炳、方志云、合肥兴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王胜勇、施晓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99999.3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90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3.45%计算,时间均自2014年4月5日起按每期欠款额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9600元;三、如果被告王胜勇、施晓敏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王胜勇、施晓敏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合裕路化工厂南侧1幢203室房屋(权证字号:房权证郊字第00673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被告王胜勇、施晓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胜勇、施晓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方孝雨、曹成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孝雨、被告曹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川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20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本院根据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6年1月11日指定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为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十层 联系人:郑大为 电话:0551-65681898)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4月20日9时在肥西县法院第二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就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函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
公 告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谢发文、姚会霞、胡奕奕、赵俊好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5日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4737560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天成基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