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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面修订:强迫消费最高罚十万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5 09:21:59
  “强迫消费、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不再只是被责令改正那么简单,还将同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全面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2月2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上高票通过,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跟进立法进程  维护法制统一

制定于2004年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理念、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特许加盟经营等新兴消费类型不断兴起,消费产品、消费领域不断更新扩展。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层面相继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新制定了《旅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一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2014年3月,又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适应消费维权的新形势、新常态,调整和平衡消费关系,维护与上位法的统一,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修订计划,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调研和反复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了对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

新增预付式消费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增加了对预付式消费权益的保护。

特许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等这些新出现的经营方式,经常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但现实中经营者中途停止经营、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等情况时有发生。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对此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预付式消费中不能正常或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常处于不知情状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明确经营者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建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增加了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权益的保护。

新增的该条款表述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能正常或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之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规范金融等领域经营行为

旅游、医疗、快递、养老、金融等行业,已成近年来百姓消费的热点行业,而这些消费领域侵害百姓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众多建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建议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新修订的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增设了5款,规范了金融、旅游、快递、医疗和养老等领域的经营消费行为,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修订的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特别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包装或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对不易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做专项确认。

此外,新修订的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明确,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之消费者。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法治安徽网 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