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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5 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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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瑜、陈立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振友图书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瑜、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郑兰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张涛诉被告郑兰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陈荣荣、张国庆:原告张俊诉被告陈荣荣、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10000元及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杨贺丰:原告方安诉被告杨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贺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安借款19000元及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章坤:本院受理章文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坤归还章文广借款本金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合肥品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俊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光俊154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李正石:原告陈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正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传超借款1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李正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陶江波、袁玉祥、朱正东:本院受理王喆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装潢工程款21853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陈邦正:本院已立案执行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302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5日内自觉履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安徽新起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2000元及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430元、执行费用230元。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江尚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3000元及利息2029元(该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5年11月24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张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何海珍: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学与被告何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张安宁、李索姬:本院受理原告储赛琴与被告张安宁、李索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刘强、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光曙:原告黄先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公 告
合肥世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袁孝春、潘显琼、李传云、袁欣雅、袁江浩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6年3月2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公 告
安徽车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澳泰医疗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责任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第16日本委依法组庭,并于组庭之日起第2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影、刘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影、刘庆向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带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1187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安徽藕香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影、刘庆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吴志钊、孙榕:本院受理的原告毕慧君与被告缪伟伦、被告赵定生、被告胡勇刚及你们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驳回起诉。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祁传应、王中梅、芮寅亚、龙梦茹、刘光宏、沈光凤、方义权、祁传梅、俞德水、张宗凤、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9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张宝:本院受理的陈茹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茹彪申请执行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55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周恒云(340111196712075079):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安徽分公司、周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不服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张小丽(身份证号:340104196210153520):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克玉与被告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克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000元和利息315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至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6892-5):本院立案执行的姜世庚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皖安联信达评字[2016]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本院(2015)包执字第03003-2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5日
遗失声明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张明柱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340519871044598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