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职责所在。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维护了被继承人高某两个未成年女儿的合法权益。
高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费某借款10万元。后高某意外身亡,留下两个未成年女儿和10万元债务。高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女儿为高某的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2015年2月28日,费某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在上述继承人继承高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其借款10万元,遗产不足部分由高某妻子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也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本案中,高某的两个女儿均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高某的妻子陈某既无固定职业又无稳定收入,爷爷奶奶又年老多病,故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高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了适当遗产,遗产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费某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高某的妻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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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