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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赠妻房产 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6 10:48:01

江苏南京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稳定家庭关系,丈夫把家中原在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含一套丈夫父母的房改房)赠与妻子,并办理了两套房产的变更登记。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闹上法庭,该两套房产最终如何分割?近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对此案做了判决。

●夫君房产赠与爱妻 

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章大山、李思思原系同学,1992年5月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女章小芳。然而自2008年起,李思思怀疑章大山与第三人小苏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关系一度紧张。为缓和夫妻关系, 2008年11月6日,章大山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赠送给了李思思,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了两份“约定”,一份内容为:“ XX小区503室房产,于1999年由章大山一人申领了房屋产权证,权证号XXX2,但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房产归李思思壹人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另一份内容为“坐落于XX小区403室房产于2004年由章大山一人申领了房屋产权证,权证号XXX1,但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房产归李思思壹人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样一来,上述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由章大山变更为李思思。

●丈夫反悔撤销赠与

2009年6月,李思思以章大山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403室及503室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2009年11月4日,章大山诉至玄武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2008年11月6日自己与李思思签订的“约定”。章大山提出,从2008年5月起,李思思怀疑自己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吵闹,并威胁解除婚姻关系,在交涉过程中,李思思要求章大山将夫妻共有的403室和503室产权由章大山变更为李思思,考虑到家庭和睦及女儿成长,章大山同意了李思思的要求,办理了房屋产权人更名手续。

章大山认为,2008年11月6日双方办理的夫妻间房产更名手续,并不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403室是由自己向其父母借款90万元购买,李思思并未出资;503室系自己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为避免过户麻烦,自己和父亲单位签订了住房买卖契约。现在李思思将两套房屋都占为己有,违反公平原则,且两份关于房屋更名的约定,也是应房产局工作人员要求填写,自己在签署约定时存在重大误解,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份“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约定,从形式上看,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权属登记,即该权属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从两份约定的内容上来看,双方均认可该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办理夫妻间更名,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章大山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两份约定,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遂驳回了章大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1年12月,李思思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与章大山离婚,2012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公公诉争房产权 

就在章大山与李思思闹的不可开交时,2012年2月,章大山父亲诉至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503室为其所有。章大山父亲诉称: 503室房屋为其单位公房,由其妻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产权应为其所有。

然而2012年7月法院判决认为:章大山父亲自愿将503室房屋权属登记在章大山名下,系章大山父母放弃自己其所享受的房改房福利,视为同意章大山取得房屋所有权,驳回了章大山父亲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同时认定503室系章大山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章大山父亲虽不享有产权,但对该房屋仍享有使用权。 

●房屋分割成离婚难题

2015年3月,章大山诉至玄武区法院,要求与李思思离婚,依法分割403室及503室房产。案件审理中,李思思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判决403室及503室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章大山、李思思多次诉讼离婚,应视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但双方讼争的403室及503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所签订的“房产归李思思壹人所有”的约定以及所办理的非转移类权属过户登记的性质作何理解,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

经走访了解到章大山、李思思及双方的女儿章小芳和章大山的父母现共居于403室。503室出租,房屋租金2700元,其中800元归李思思,另外1900元归章大山母亲支配,用于补贴大家庭生活开支。

两套房屋如何分割,法院在审理中形成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约定有效,该诉争房屋属李思思一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因物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双方可以分得诉争两套房屋50%的产权份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房产约定属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与与基础丧失规则予以公平处理,双方各占有诉争两套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最终,法院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应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房产份额。

2016年1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诉争的两套房屋,由章大山和李思思各均占房屋50%份额。并在判决书中公开了审委会审理意见。据悉,这是国内首起有审委会不同观点的判决书。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