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讯 明光一女子代表明光某街道办事处参加女子篮球赛,不慎跌倒致右腿受伤,因赔偿问题与该街道办事处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2月17日,明光法院发布消息称,此案一审判令街道办事处赔偿4万余元。
2013年10月,明光市人民政府主办第四届运动会。该市市民周某某受邀,作为女子篮球队队员,代表明光一街道办事处参赛,在2013年10月28日下午的比赛中,周某某摔倒在地腿部受伤被扶下场,休息后再次上场比赛,没有超过一分钟再次下场。比赛结束后,周某某参加点球比赛。当天该街道办事处安排女子篮球队队员洗澡、就餐。在此期间周某某未向领队或代表团反映自己受伤情况亦未进行治疗。2014年1月,周某某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8天,出院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共花去医疗费24652.26元。经司法鉴定,周某某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周某某要求该街道办事处赔偿其受伤治疗费用,并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救济,该街道办事处共支付给周某某救济金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代表被告女子篮球队队员参赛,不要求给付任何报酬,被告对原告参赛也没有表示拒绝,双方达成帮工合意,原告在参赛中受伤,被告应予赔偿。鉴于原告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92330.38元,扣除被告已救济原告的8000元,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165.19元。
(匡海燕 司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