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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 超期起诉被驳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18 20:41:00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的诉讼时效已过,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驳回了其诉请。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份,招聘农民工汤某作为其工地架子工,同年9月份,汤某在其承建的某综合楼工地施工时,不慎坠落,致其颅脑受伤,经治疗出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经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公司一次性给付汤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90余万元。

仲裁决定作出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仲裁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仲裁裁决书。如对该裁决不服,依法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最迟应当在2015年10月9日起诉。但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诉请。

·方芳·

以案释法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仲裁裁决书后,在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