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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23 1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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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银、戴昕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叶云、孟晋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安徽金冠商贸有限公司、卢庆春、陈辉、杨家焕、杨文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堂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林永埂、宋静、武秀莲、曹典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夏加水: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王发青、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王发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40000.04元;判决被告王发青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判决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贾敏、翟群、王武甲、杨健、蔡永远、蔡新淼、张伶俐、姜皖南、张业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40000.04元;判决被告安徽华特奥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判决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贾敏、翟群、王武甲、杨健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原告对被告蔡永远、蔡新淼、张伶俐、姜皖南、张业凤名下的位于铜陵市世纪商城6号楼37、62、92-95、113-116、120号的抵押房屋价款在前两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张有福:本院在执行甄茂碗与张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你所有在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选定机构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经同亮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经同亮、张守余:本院在执行方道英、方道余、杨维国与你们及周进超与经同亮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2231号、02233号、02230号、02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四件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评估经同亮所有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南段东侧双杨花园12栋503室房屋(权证号:长房字第011860号)的《选定机构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经同亮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昌芳与被执行人刘庆飞、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了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刘庆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1(产权证号:合产624553)、A-2302(产权证号:合产624532)、A2303(产权证号:合产624534)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且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471.9万元(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变卖,故本院依照规定,决定依法变卖,变卖底价为:人民币471.9万元,有意竞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则不予登记,登记时需交纳30万元的保证金,竞买成功冲抵价款,竞买不成3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10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持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合法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中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联系电话:0551-66662710。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王康健:本院受理巩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张智: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与被告严声、张智、李林生、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声、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吴祚寨借款本金22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林生、王根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严声、张智、李林生、王根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徐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薇诉被告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张薇借款本金39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徐秀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韦拥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陈玉斌、唐友:本院受理肥东县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诉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玉斌、唐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575239.55元及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租赁物及扣件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季学峰:原告陈传超与被告季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季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传超货款105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传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陈传超负担110元,被告季学峰负担2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季学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徐霞、叶礼勇:原告韩永侠诉被告徐霞、叶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永侠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永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原告韩永侠负担78元,被告徐霞负担1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江玉芹、石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12783.1元;二、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9735.583元(自利息及本金自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件计算明细);三、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后续担保费53333元(自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五、判决两被告在抵押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且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房地产权证号:权证字号:合庐字第130051075号)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王林:原告王俊与被告徐智军、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王俊负担76元,被告徐智军负担7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宋翔:本院受理原告马云蕴诉被告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云蕴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以500/月自2014年2月23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前述方式计息至借款完全清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元(违约金以本金的5%/年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前述方式计算至借款完全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李朝南、娄汝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曼曼与被告李朝南、娄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南、娄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曼曼借款本金670380.5元,以及利息218372.72元(自2015年5月2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二、原告江曼曼对被告李朝南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商住楼西区39-1102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240054661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曼曼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张永生,唐红菊:本院受理仲维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款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泰英能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张李明:本院受理张红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张李明:本院受理吴家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4.8万元,每月3000元,共计17个月,已付一月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王志红、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查亚萍:本院受理原告杜先利、李晓梅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杜先利、李晓梅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返还全部本金及经济损失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厉德红:本院受理华夏银行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主债务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付至款清;二、主债务人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三、抵押人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四、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吴一: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合肥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岗集镇):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2016]1号)。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如下:拒不接受调查询问也不提供相关资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笔录、员工投诉材料、企业注册信息等主要证据证实。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捌仟元(8000元)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巨建渗铝钢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吴山镇):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2016]16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本局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规章制度、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工资表、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考勤表、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从业人员花名册、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等方面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大楼5楼;联系人:樊懿、王明;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公  告
安徽省索爱珑商贸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完成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韩忠越:本院受理原告鲍庆书与被告韩忠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鲍庆书货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3200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1630元,由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鹏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鹏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382.59元。案件受理费为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460552.66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18744元,由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戢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光大稳定土拌和站、杨新宇与被告戢学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戢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光大稳定土拌和站设备租赁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戢学兵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徐根龙、黄应秀:本院受理原告陈法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周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原判决书第八页第九行、第十行中“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06号(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40067411号)”;第十页倒数第二行、第一行中“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06号(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40067411号)”。现更正为: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04号(权证字号:合蜀字第140067410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杨义才、蒯振娥: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胡守联:本院受理原告余用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第4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整,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清息止;二、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杜娟:本院受理原告汪学义与被告杜娟、汪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学义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汪学义负担103元,被告杜娟负担46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
赵生秀: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康诉被告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