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讯 砀山县一男子利用银行办理公务卡漏洞,一次办理3张公务卡,诈骗银行近10万元。2月15日,宿州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张某某未经其妻程某某、妻妹程小某同意,使用程某某、程小某及其弟张新某(因死亡已注销户籍)的身份证,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申领3张公务卡,并恶意透支用于个人消费,透支本金累计93719.07元,均未按时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诈骗银行本金93719.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上诉提出:他没有使用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解释,张某某得知王某某能够办理信用卡套现,向王提供了三张身份证要求套现。王某某虚构该三人系学校职工的身份,申办了三张公务卡,王某某还自行购买了POS机进行套现从中牟利。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固然需要打击,但银行在审查、发卡时没有尽职尽责的错误也急需纠正。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在申办信用卡时,要填写具有申请人家庭住址、收入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申请单,还要附该3人系某学校员工的证明,学校要加盖公章。银行对信用卡的申领审查本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比如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申领人本人拍照,申领人本人必须亲自签名等,假如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时真正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在3张身份证上载明的2人不知情,1人实际已死亡的情况下,信用卡还能发出的情况。
(曹杰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