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淳、朱一平、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王延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更 正
本院受理原告汪中海诉被告王孝春、王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错误,故原告汪中海现更正为原告安庆市宜秀区兴业水暖建材商行。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覃秀清:本院受理原告甘民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潘聪:本院受理原告白昌松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聪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向原告白昌松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白昌松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据与原告白昌松父亲白永强各半负担。二、驳回原告白昌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潘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汪美保、焦涛:本院受理原告胡义红诉你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安徽省七星河米业有限公司、王虎、操淑萍、黄友南、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江军、宋德华、杨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李广友:本院受理原告陆亚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孟永强、杨转云、安庆市新世纪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李红梅、崔可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庆市洁康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学红、张琴、晏敏、胡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曹美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曹美银借款本金1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曹美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郎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移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郎胜支付原告朱移山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朱移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公告费800元,计2006元,原告朱移山负担50元,被告郎胜负担195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孙伟宝:本院已受理原告岳涛与被告孙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81.6万元,利息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53.856万元(利息按照口头约定月息6分);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39.383万元(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合计本息174.839万元,利息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3060.2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41548.76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合计6234609.04;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D路北一宗14753.26平米工业用地(土地证号:合瑶海国用(2010)第006号,面积14753.26平米)、及被告一新建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纬D路原1#工业厂房处的在建工程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王让曾:原告宣会明诉合肥世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李承耀、彭家礼、赵涛、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艾光明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席俊宏:本院受理原告李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席俊宏返还原告李之平借款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张志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有传与被告张志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许原告陈有传与被告张志艮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有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有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刘高英: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赵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宏诉你及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正宏请求判令:一、被告赵小萍偿还原告杨正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1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8日为125404.932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先对被告赵小萍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沈翠玲、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林与你们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殷成林对上诉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请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杨连喜、徐华、李长征:本院受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施光锋: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华诉施光锋、章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华借款人民币63300元;二、被告章云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施光锋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张雯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方所生一男孩张磊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原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陈云、郑近、陈宗山、钱坤、王美玲、李传良、李传红、程叶菊、李开成、姚运敏、陈德华、汪本平、许根宝、施昌霞、陶晓宝、康友梅、王大虎、邵军韩、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分行与被告陈云、郑近、陈宗山、钱坤、王美玲、李传良、李传红、程叶菊、李开成、姚运敏、陈德华、汪本平、许根宝、施昌霞、陶晓宝、康友梅、王大虎、邵军韩、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4、205、206、207、208、209、210、2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仲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仲安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86735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4796.62元(暂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5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共计人民币1032147.27元;二、.判令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万元整;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6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张修芳、祝泽标:本院受理原告邱爱武与被告张修芳、祝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修芳、被告祝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爱武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36052元;二、驳回原告邱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7870元,由原告邱爱武负担835元,被告张修芳、被告祝泽标负担70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修芳、被告祝泽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顺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郑顺江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郑顺江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867232.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4774.16元(暂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5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共计人民币1032006.57元;二、.判令周宗胜、陆培培、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万元整;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6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注销公告
阜阳市颍东区以下种植专业合作社注销:颍东区良泉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203NA000336X;颍东区文彬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203NA000353X;颍东区家才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203NA000345X,特此公告。
2016年2月17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牛庄乡刘灯远通讯2011年12月7日押金条遗失,押金壹万元整,条号:120016196,声明作废。
▲遗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编号340015010725,安徽王家坝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225000003883,声明作废。
▲梁少麟遗失440181198811260036号身份证,声明作废。
刘建:本院受理魏通诉你和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刘建和李芳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19000元,以及诉讼代理费500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程华、张笔:本院受理马克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克联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程华、张笔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以月息2%从借款之日分别计算至2012年12月12日利息合计为242390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万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佘玉玲诉你们、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吴晓东、胡汝慧: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申请人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5694,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3885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幻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思行装饰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巢湖市辉煌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500340,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31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含山县伟峰通用配件铸造厂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巢湖市辉煌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杨守兵:本院受理李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福海、张孝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华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华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月27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王福海、张孝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