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主张曹某借其款4万元不还,曹某承认但主张已还,并提供手机短信为证。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曹某清偿借款4万元。
夏某诉称,2014年12月,应朋友曹某请求借款4万元给曹某,用期3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曹某未还。2015年8月20日曹某给夏某发短信称“9月30日还清”,但半年已过,曹某仍未还款。现请求判令曹某清偿借款并承担利息。
庭审中,曹某辩称,借款4万元是事实,但已于9月30日还清,还款时已向夏某发了短信告知,夏某有回复;并提供手机短信为证。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主张曹某向其借款4万元,虽未提供证据,但曹某承认该事实,法律上构成自认,因而免除了夏某的举证责任。曹某主张已清偿借款,但夏某否认此事实,其仅提供手机短信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手机短信是一种电子信息资料,存在人为篡改、变造的可能,属于间接证据。因夏某不认可曹某提供的短信记录,曹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曹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曹某限期返还借款。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