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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2-25 1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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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冯晴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冯晴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3399元以及违约金142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郑云英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郑云英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8712元以及违约金165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胡少霞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少霞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4992元以及违约金149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张洪飞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洪飞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4802元以及违约金106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魏茂华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魏茂华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8380元以及违约金207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魏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3122.38元以及违约金18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英、胡秀吾、胡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李朝阳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朝阳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4236.6元以及违约金1466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刘恩琼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恩琼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8906.2元以及违约金123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恩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戴蕊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戴蕊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43970元以及违约金1883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戴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沈媛媛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媛媛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5424元以及违约金151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沈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崔广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崔广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22851元以及违约金97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崔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盛唯唯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盛唯唯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3801元以及违约金14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唯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董诸灿、吴应福:原告徐爱元、解明丽诉你们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爱元、解明丽2015年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租金31565元以及违约金135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董诸灿、吴应福在各自未实际缴纳的225000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爱元、解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陈祥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与曹高峡、印明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曹高峡之间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曹商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4年6月25日的所欠租金271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005元(2014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祥交、印明章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6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曹高峡、陈祥交、印明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含山县林头振林铸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厂及被告戴莉、李先霞、郭建军、戴胜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陈权:本院受理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合肥博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魏超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曾春兴:本院受理罗红华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彭云、钟桂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世芳与被告彭云、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云、钟桂芳偿还原告周世芳借款人民币5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4000元,自2012年9月18日起,按月息1%计算,10000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陈德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华与被告陈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华医疗费12582.43元、误工费3202.21元、护理费939.15元、营养费27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7463.79元;二、驳回原告王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尹良杰:本院受理原告汪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告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舒世发: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泉诉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家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整,利息按国家最新的相关规定(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舒世发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袁潮:本院受理原告徐慢慢诉被告陈超、袁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慢慢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4800元(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8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以后顺延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吴彰军、徐丹、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与被告吴彰军、周丽萍、徐丹、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彰军、周丽萍、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00元,支付滞纳金1100000元(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8月13日计算至2015年6月13日)以上共计3600000元;2、被告徐丹对以上借款本金与滞纳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公  告
胡建荣: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裁决,现依法向你送达本委《滁仲裁字[2013]第4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周祖长:本院受理原告马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周祖长归还借款100万元并给付利息14.1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王哲、周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张明俊:本院受理原告汪元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元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100元;驳回原告汪元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90元,由被告张明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黄如忠、胡业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46578元及违约金356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后期按每日2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4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70048.08元及违约金349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后期按每日2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沈倩: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松诉你民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万元、租金46666元,合计1066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祝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长青、被告陶蓉、被告祝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韦秀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张钦、袁小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庆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