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建华与被执行人魏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想华与陈静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星港湾小区高1幢102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45251,面积89.14平方)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51.228288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1005室,孙林,055165352788,提出时间以1005室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费用依法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许铭:本院在执行张伟与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瑶执字第00849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的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杜会元: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传诉被告杜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赵同敏、刘强、刘敏杰:本院受理原告周庆荣诉被告赵同敏、刘强、刘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刘忠文、高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琴诉被告刘忠文、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张洪、程祥影: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张洪、程祥影:本院受理原告丁德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0000元及滞纳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宝诉被告蒋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仲伟宝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仲伟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050元,由被告蒋建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朱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孔呼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呼生借款本金21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1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2015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呼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90元,由被告朱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刘和四:本院受理原告左桥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张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钮建蒙、李晴:本院受理丁和生诉被告钮建蒙、李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陈来全: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斌与你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在上述公告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风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栋1808室房屋(房产证号:长房10008589)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陈来全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刘朝平:本院已立案执行张先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680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南苑路北侧房屋(房产证号:房权第20020155)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刘朝平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李省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521号18幢2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33772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7.1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308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正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葛教友: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王文英诉被告葛教友、马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段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三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8幢10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26968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25.31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161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孙成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豪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情公司”)诉被告孙成圣、被告中轶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告豪情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业已裁定准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孙成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豪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3600元,承担利息损失(以453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豪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孙成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成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胡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晓玲与胡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晓玲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200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宏燕诉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宏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968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1191元(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后续利息连续计算,款清息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聂磊:本院受理原告聂自玲诉被告聂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自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康友山、李娟、陶晓宝、康友梅;郑伟、马玲;邹德生、梁立芬;张礼、张作勋;段路路、李盼盼;韦少群、陈桂英;李红卫、韦凤翠;杨军、闫梅;廖海军、单勇;黄值、陶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唐骥、王云松,彭贵发,施红军,潘定友、胡正云,李方元,陈在平,庞锐华、李杜林、庞春勤,倪四化,孟颖,刘群、周帮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公 告
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冯莹莹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8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公 告
合肥商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饶强(案号:2014合仲字第051号)、刘艳(案号:2014合仲字第052号)、韩东、张利(案号:2014合仲字第053号)、韩东、张利(案号:2014合仲字第054号)、韩东、张利(案号:2014合仲字第055号)、王丽萍(案号:2014合仲字第076号)、朱传兵(案号:2014合仲字第077号)、艾东(案号:2014合仲字第078号)、张照水(案号:2014合仲字第090号)、程立芳(案号:2014合仲字第091号)、孙伟(案号:2014合仲字第092号)、张会宁(案号:2014合仲字第093号)、孔诺思、张琴(案号:2014合仲字第127号)、潘燕燕(案号:2014合仲字第4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各仲裁案件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庙岔液化气储配站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投资人:张战峰,注册号:341221000005595,特此公告。
2016年2月26日
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维瑞诉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杨维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杨维瑞301733.35元(医药费92143.55元、残疾赔偿金546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6510元、误工费101788元、护理费22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程永祥、合肥春美货运有限公司。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吴端革、陈秀梅: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端革、陈秀梅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杨德毅、洪林、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被告潘君平、朱业元、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业源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军:本院受理原告代厚文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代为清偿第三人杨军欠款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汤亮:本院受理原告袁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汤亮归还原告袁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汤亮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朱爱清、莫蓉:本院在执行汤继英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朱爱清位于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恢复楼3幢304室(包037213)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4142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爱清、莫蓉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5]02165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2009)包执字第254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张自瑞:本院立案执行的王琴与张自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自瑞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张自瑞名下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幢241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27172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幢2414室房产评估价为3571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15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自瑞名下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幢2414室房产。因张自瑞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徐垒、姜来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徐垒、姜来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垒、姜来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平借款人民币4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40000元计,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570元,由被告徐垒、姜来意负担1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垒、姜来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计新宇: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陈晖并有第三人计新宇参加诉讼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顾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