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法明、王维东、陶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宋满娥,被告胡法明,被告王维东,被告陶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委托贷款本息人民币5226.873212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时的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罚息1241.620855万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4、原告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巷居委会辖区内的抵押土地(土地证号:池土国用[2010]第CHZ-177/20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权范围内对被告三、被告四持有的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权范围内对被告五、被告六持有的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上述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申请人邵阳市鑫福源金属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7014,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鸿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万朗磁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田广斌: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田超、叶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5]020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合铁执字第00079-1号《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田广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6、117、118、119、120、121、202室房产(产权证号:庐第088653号),在估价基准日(2015年8月26日)的公示市场价值为335.45万元,第一层评估单价为18887元/m2,第二层评估单价为11369元/m2。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田广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6、117、118、119、120、121、202室房产(产权证号:庐第08865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6年3月2日
郜应君:本院在执行包义兵与郜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瑶执字第0036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的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金常宝、李正翠:本院受理原告范员魁诉你们与李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被告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士珍、赵晓东、王红生、张卫东、胡仁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2013)年委借字第0055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300万元、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和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万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顾保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琪诉顾保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琪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顾保江赔偿王琪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551元;(2)顾保江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张莉、焦家勇、陆琍、马林、付翠平、易健、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柳善疆、陈丽景、柳善根、胡昌晓、柳丽华、王家军、孟磊、于真真、安刚、孙毅、王春红、栾少玉、沈世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莉、焦家勇、陆琍、马林、付翠平、易健、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柳善疆、陈丽景、柳善根、胡昌晓、柳丽华、王家军、孟磊、于真真、安刚、孙毅、王春红、栾少玉、沈世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曹良双、卢萌:本院立案执行杨红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丁帅: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连昊与被告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连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394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其后利随本清;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按月息2%暂计至2016年1月30日,其后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马宗:本院受理原告阮仁才诉被告马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仁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马宗立即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11136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251136元;2、马宗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6113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盛祥云:本院受理阮怀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王吉兵:本院受理阮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阮丽丽:本院受理李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王彪:本院受理陶杰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邓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绍之与被告潘松、邓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邓绍之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仇恒启、王永莲、方心淦、叶正放、杨培春、安徽省君湖刘老根生态农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圣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过程中,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两份、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邱波、袁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郑丽:本院受理潘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于贺、李同新: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陈祥忠:本院受理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陶朋飞、徐丽丽:本院受理崔党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江磊、李琪:本院受理原告鲍琛明与被告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江磊、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伯涛诉被告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张良凤:本院受理的原告祁守亮与被告张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守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为1.5%,11个月利息计人民币8250元;2、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50000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3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交通费暂计人民币5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张良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良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融资服务费人民币750元×11个月=8250元;交通费暂定人民币5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50000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金军、李宁宁、蔡传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金军、李宁宁、蔡传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查蝶法,陈静,陈明,李和生,刘贤忠,徐永波,张志中,赵劲,李辉,岳杰,张磊,付静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查蝶法,陈静,陈明,李和生,刘贤忠,徐永波,张志中,赵劲,李辉,岳杰,张磊,付静雅信用卡纠纷执行十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具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胡孝财、李锦绣: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16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杨晓春、王照胜: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杨晓春、王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申请执行(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杨晓春、王照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晓春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宝塔路东、翠微路北东海花园二期3幢903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58742元(单价:676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1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1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王素亮、占传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诉被告王素亮、占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王素亮、占传发共同偿还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钢丝、冷拔丝等材料款123280.8元极力75988元,后期利息以28.7吨为基数,按4元/吨/天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魏振:本院受理的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陈奶榜:本院受理原告何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奶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云飞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何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30元,由被告陈奶榜负担17843元,由原告何云飞负担1887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陈奶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王晓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晓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9203元及违约金(2012年6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7110元,由被告王晓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刘北京、孙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北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6418.64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孙报对被告刘北京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40元,由被告刘北京负担,被告孙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日
撤销公证书公告
安徽省明光公证处于2016年2月5日根据王庆国、王隽的申请,出具了[2016]皖明公证字第112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该公证书于2016年2月24日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明光市公证处
2016年3月2日
公 告
合肥见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新涛等15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027-039、042、043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3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公 告
安徽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加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6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公 告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之红诉你单位因工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通知未上门领取,经本委邮寄送达退回,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注 销
安徽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销,注册号341221000041811,特此公告。
公 告
仪征市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坤保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30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