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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注微商现象之二:“看不见”的交易凸显投诉监管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03 09:45:04
  也许你正在享用从微信朋友圈里买来的私房美食,也许你正在使用微商代购给你的海外化妆品,但是,你是否想过,如果因为食物质量问题影响到你的健康,如果因为化妆品质量问题影响到你的容貌,你该怎么办?朋友圈里,没有退货平台,没有投诉客服,也没有售后服务,只有你对朋友的信任。

无资质门槛留隐患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中,微商成为投诉热点。投诉集中突出为大部分微商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行为,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虚假宣传也无法制约,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难。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从法律角度来说,微信朋友圈属于市民的“私权领域”,当市民在朋友圈出售自制散装食品时,食药监部门无法对此行为进行管理。正因为现有的监管体制对于微商来说,相当宽松,比如售卖食品的微商,根本没有取得相关卫生证件,监管部门无法管理,消费者更加无从确认食品渠道来源。

不过,网上销售食品的发展趋势已经引起监管部门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考虑建立统一监管平台,而《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多监管单位致扯皮

“虽然微商监管并没有具体的部门和法律法规,但其经营同样受现行法律约束。”在省律协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傅强律师看来,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食药监局、税务局、公安局等都可能成为微商的监管主体,可是“九龙治水”往往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加之微商数量庞大,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活动非常活跃,监管的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在多头管理的尴尬境地下,大多受害者想要维权的时候,更会面临监管难,取证难,成本高的问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郭振律师认为,微信平台并非像“淘宝”、“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够专业记录相关的采购信息及物流信息。交易内容仅只能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反映,类似这种信息往往十分的简短,购买者可能无法证明其购买的虚假产品来源于微商。另外,购买者如果无法证明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也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向便利自己的收货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跨地域诉讼的话,大部分受害者都会选择放弃。

微商亟需自律他律

既然不是电商平台,微信如何解决微商存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郭振律师建议,在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之前,作为网络信息服务商的腾讯公司,应该先肩负起监督职责。可以设立完善的“黑白名单”过滤,对待受害者投诉的产品、微信公众号,一旦查实,应当禁止在朋友圈出现,对聊天内容,应当出现必要的安全提示。

对于朋友圈被微商广告刷屏的消费者,傅强律师建议,不要轻易加陌生的微商入朋友圈或点赞,因为有的趁机通过朋友间的信息分享,传播不实的营销信息,达到“杀熟”的目的。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多对微商的身份做了解,不要选择价格过低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时应当索要发票和质保凭证,并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包括截图、对话内容、快递单据和电话内容。在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发生纠纷时,尽早提出权利主张,与卖家交涉、申请调解、向行政部门或消协投诉,提出民事诉讼或仲裁等。

·法治安徽网 记者 唐欢 李斐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