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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03 1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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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以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董文海、沈倩: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诉被告董文海、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亚松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周亚松对登记在被告董文海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C2区商389、商390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04821号、第8130004822号)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第一项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倩对董文海超出其提供的上述第二项不动产担保范围外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代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代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代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242834.1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7694.7元及后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期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8日起,以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垫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李强、姜黎、杜玉霞、牛和正: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诉被告李强、姜黎、杜玉霞、牛和正、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2015)合管终字第0048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陈道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香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松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家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解启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府骏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回访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周玲、葛金泉、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周玲、葛金泉、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孔德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亚与被告孔德敏、陆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德敏、陆再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亚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蒋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修达:本院受理王泽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修达:本院受理王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安徽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瑞超、费祥炳、费祥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礼平诉被告安徽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瑞超、费祥炳、费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礼平借款人民币423164.81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费瑞超、费祥炳、费祥柱对被告所欠原告陈礼平债务承担清算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礼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花本传: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先圣与被告花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花本传偿还原告郑先圣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张安宁、李素姬:本院受理储赛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在安徽法制报总第5218期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因当事人书写有误,现将“李索姬”更正为“李素姬”。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刘红(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08088064):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恒程申请执行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红、王永平、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555号龙源丽景1幢商103/103上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130022472号)房产一套,并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与现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07.33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2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555号龙源丽景1幢商103/103上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130022472号)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刘红下落不明,现向刘红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立银、李廷训:本院受理原告郑治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州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0670957,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徐州市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宿埇民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毛用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会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操伟:本院受理原告查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李锦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王丽萍、程国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王丽萍、程国林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束为林、欧其凤:本院受理原告梁华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吴大根、孙圣龙、孙圣付:本院受理原告严陈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武店镇鸿泰石灰窑厂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世军、储水红: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申请执行王世军、储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王世军、储水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元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世军、储水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苑5-1404室(权证字号:合产110123896号)房产一套,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博文房地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博文房估字(2016)第27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63.54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32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世军、储水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苑5-1404室(权证字号:合产110123896号)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王世军、储水红下落不明,现向王世军、储水红公告送达上述房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瑛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史文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进诉被告史文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史文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进借款本金1458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自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止的利息为47530.8元,扣除被告史文联已支付的8400元,还应支付利息39130.80元;自2015年3月24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胡敏成、赵生秀: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钱欣岚诉被告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左照生、张焕能:本院受理原告钱小康、张贵禄、钱龙、钱友富、饶周富、饶德兵、钱家余、陈敏、张庆荣、陈先念诉被告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左照生、张焕能、全椒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甄茂彩:本院受理原告孙世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们还款1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戚明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还款3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刘虎:本院受理巩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依法向你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3.5万元;二、被告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巩辉截止2015年10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5.6万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巩辉辉实现债权的律师法律服务费损失2.8万元;四、原告巩辉辉对被告刘虎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向阳苑C区20幢3单元206室房屋(房产证号336799)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35元,由被告刘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
公 告
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丁艳铬与你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责任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于组庭之日起第2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公 告
安徽美菱家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马富海与你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责任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于组庭之日起第20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公 告
安徽星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程顺清、虞建建、胡健、许曼、陈海艳、朱如万、赵怀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单位搬移办公场所,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定[2015]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5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产权人张志华他项权证遗失,房产证号990368,身份证号3412211954515525X,他项权证2014010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