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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04 1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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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韩立平、汪洁洁、张百庆、潘桂清、逯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031132.7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031132.74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汪洁洁、张百庆、潘桂清、逯静对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3091132.74元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编号为(2015)反担保字第003-2《反担保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中的预抵设备]及被告韩立平、汪洁洁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19幢5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48029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杨敬宏:本院受理原告孙良江诉你与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珍诉你与蚌埠市安惠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徐应付金润粮油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余德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谢琳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本金330376.27元以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胡波、王华、吴小斌、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关于陈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张之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合肥三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胜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健国药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与被告合肥三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胜斌、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22232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4945元,由被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叶云、夏俊晖、马小梅、马东生、李圣琴、祝海群:本院受理的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35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香华、孙荣华、曹芝萍:本院受理原告郑雪芳诉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袁含生、被告孙香华、被告孙荣华、被告曹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雪芳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4万元,自2011年11月25日至款清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顺延计算;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袁含生、被告孙香华、被告孙荣华、被告曹芝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61860元,公告费800元,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方昌富:原告韦道和与被告方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方昌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道和借款33500元并支付利息(自1997年4月19日起以23500元为基数按年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方昌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王良凤、刘世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陶国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丽萍与被告陶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2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计正周: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张正翠:本院受理原告徐光成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李宽俊:本院受理原告瞿凌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李念东、余燕: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76436.22元及逾期利息59803.46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376436.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燕对李念东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被告李念东、余燕共同负担7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念东、余燕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李景明、江燕妮: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50666.67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为58900元,之后的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900元;三、被告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0元,由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连带负担175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郑社文:本院受理原告金兴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郑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兴武货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郑社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天源现代农业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69.4万元,合计369.4万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后期按合同约定的年息24%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其余被告对被告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沈红波:本院受理原告冯朝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朝波借款本金22400元及利息2292.17元;驳回原告冯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沈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祝团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华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团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华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入回报金81164.16元、投资款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559元,合计18572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85元,由被告祝团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查正宇、舒翠珍:本院受理原告占多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正宇、舒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占多宏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月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自2015年6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查正宇、舒翠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程正云、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梅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江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江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381.67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47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徐光尚:本院受理原告疏改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唐伟斌、丁燕:本院受理原告陶翠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马战胜、王琪、姚小宁、李东阳、葛晓东:本院受理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18号、第01419号、第01420号、第01421号、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琪、姚小宁、李东阳、葛晓东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被告马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9900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白崖寨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叶祥:本院受理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洪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白崖寨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520.0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洪朝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朝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白崖寨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叶祥追偿。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被告安徽白崖寨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叶祥、洪朝木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公 告
张艮花:本院受理原告毕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金平与被告张艮花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毕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公 告
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汪文君、张大云、包婕、方国平、孙莹、傅宁、王波、吕烁、张蕾、梁飘、张芬芬、谭飞飞、王帅、王玥鑫、段宗萍、刘萍、王秀、赵静静、李静、王玲、张克丽、李兵、李婷、汤玮、陈婷婷、张兴丽、莫雅倩、阮盼鸿、王灿、朱正林、袁杰、陈城、史文雨、李亚茹、莫石英、杨德笑、王夏丽、周君梅、郭婷婷、王结枝;宋钰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份、申请书副本41份、证据材料41份(505张)、举证通知书2份及开庭通知书2分(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2016年5月16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公 告
合肥华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张健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张健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遗失公告
宿州市振轩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07871271-0)正、副本,特此说明作废。
2016年3月4日
遗失公告

宿州市振轩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1300000099646,特此说明作废。

谢道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谢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道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36000元以及利息7200(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谢道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卜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增玉与被告王岚、卜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岚、卜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增玉借款本金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郑月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静与被告徐晓南、郑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晓南、郑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471元(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8月1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江小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江小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小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4320(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江小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克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11000元(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1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葛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葛敬萍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汪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汪莉萍向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保证金1444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原被告订立的《汽车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15329.53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汪莉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安徽九普工贸有限公司、陈义银、陈传国、陈传凯: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樊二军:本院受理原告施正诉被告樊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樊二军给付借款本金16万元;2、樊二军给付施正利息678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到2016年1月7日);3、樊二军给付施正违约金225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7日);4、本案诉讼费由樊二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许瑞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瑞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5296号至5350号、5360号、5361号等57间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穆俊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诉穆俊红、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穆俊红和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9645元、拖车费280元;(2)穆俊红和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租车费用7000元;(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穆俊红、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杨蕾:申请执行人徐华明与被执行人杨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马鹤:本院受理王昕与被告安徽国泰医药有限公司、杜兴敏、马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昕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逾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738000元,共计人民币13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孙庆传、邵乃云: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50万元及利息149200元(其中6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4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计204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计34000元;4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7月4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计12800元; 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计280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5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计280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计26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共计6492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代光荣、孙庆传: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28000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26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共计128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孙庆传、邵乃云: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共计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彭家明: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彭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彭家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彭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5幢18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19437)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16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6.93万元(单价:8002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0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01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王家林、唐邦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涛借款本金12148968元及利息1670666.67元(之后顺延计算);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涛律师代理费15万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家林、被告唐邦勤、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吴三: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宏诉被告吴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孝宏起诉要求吴三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22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10%利率计算至起诉时止,后期顺延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路菊艳、孙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路菊艳、孙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要求路菊艳、孙胜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3000.27元、逾期保费3342.67元、违约金1606元(以73000.2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刘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郑新贤: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64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汪海东、宋华龙:本院受理原告蒋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蒋兵:本院受理原告孙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