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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07 1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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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清、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丁少辉、汤家虎、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曹恒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丁少辉:原告合肥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陈丹、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任我行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陈丹、施会云、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黄业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孝芳诉被告黄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张祥、鲍现君: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88944元、违约金80131.6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889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鲍现君对张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90元,由被告张祥、鲍现君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王贤玉:本院受理原告俞定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750元(暂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的4倍,由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郑义:本院受理原告魏传来诉你、崔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郑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40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9月17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所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合计124000元;2、被告崔彪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合肥新干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尹垒: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4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56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赵警卫、刘俊霞、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赵警卫、刘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51892元、违约金149821.94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2518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敏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60元,由被告赵警卫、刘俊霞、王敏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安徽欣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明光市鑫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欣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欣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明光市鑫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安徽欣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7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迎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21000020504,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清算组成员为:陈迎春、陈雷雷,陈迎春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注 销
临泉县工业园区客来福移门衣柜门市部营业执照注销,注册号341221600236344,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