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张圣春:本院受理原告陆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陆贞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韦文革:本院受理原告朱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伟货款14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叶中进:本院受理原告温小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小建货款47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李红:本院受理原告杜会雲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杨书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保诉杨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庆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杨书会偿还杨庆保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杨书会承担借款利息(按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书会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金3160173.24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以2544838.48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至欠款付清;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335日,为560561.68元);2、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60000元;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合肥火炬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徐强、郭春莉、徐春颖、合肥创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胡赛香、樊春霞、余建、陈联娇、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唐暐、魏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审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45、1846、1847号案件判决不服并提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方敏、赵娣: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小军与被告方敏、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敏、赵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小军借款本金287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黄孝先、黄丽丽:我院受理原告黄典云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崔晓俊:本院受理原告李才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邵明勤、方东:关于方则凤、邓德云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方则凤、邓德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胡元、方明会:本院受理梁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恩借款1368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梁恩负担30元,被告胡元负担3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方方:本院受理原告孙冬云、孙莉与被告桑学武、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方、张铸、第三人张圣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2月3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孙冬云、孙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合肥喜爱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喜爱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黄咏霞、葛道勇、章友义、张道妹:本院受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8、0137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刚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603067元(已支付租金240000元、已支付保证金80000元、已支付转让费30000元、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自付款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13067元、违约金240000元);3、三被告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讼材料,并告知你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柏培山:本院受理原告葛敬忠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刘红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申请人沈丘县船闸加油站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20644375,票面金额人民币82086.68元,出票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分理处,收款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周传龙: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544.57元及至2012年8月16日的逾期利息(此后逾期利息以120544.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21900元冲抵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传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孟祥宏、顾元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宏、顾元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81770.17元、利息、罚息1733.82元(其中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对被告孟祥宏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香江世纪名城9幢506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318875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祥宏、顾元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王钟、姚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诉被告王钟、姚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陈宝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陈刚、陈圣义、陈义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刚、夏凤云、陈圣义、陈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潘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梁永富与你、董万俊、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乜连根、黄宪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乜连根、被告黄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张雷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张雷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葛红珍诉被告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茆家应: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2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高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日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3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恩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崔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徐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韩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韩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8
公 告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公司与林祝(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0号)、许伟(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1号)、倪广照(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2号)、欧阳恒毅(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3号)、张以珍(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4号)、耿燕(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5号)、时元会(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6号)、朱珂(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7号)、解腊梅(案号:2016合仲字第0038号)、孙芳芳(案号:2016合仲字第0055号)、张敏敏(案号:2016合仲字第005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各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反请求申请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上述案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8时、8时30分、9时、9时30分、10时、10时30分、11时、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15时、15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8
公 告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薛翠花、程华、方磊等24人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薛翠花、程华、方磊等24人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8
遗失声明
省公安厅马辛歆000544号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杜如珍皖消字2319号警官证,342427197611116939号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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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