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前:本院受理原告赵守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吴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贵、王孝斌、陈志路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50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肥泰龙管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王杰、吴久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杰与被告吴久美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0817.21元及违约金20523.1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13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纪明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璞诉被告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38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陈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纯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郑家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丰菊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颀诉被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邓义霞:本院受理原告赵配有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管德武、吴保立:本院受理定远县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德武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造定远县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6650元,并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损失,款清息止;二、被告吴保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定远县昆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宋怀松:本院受理原告刘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黄栋、胡西文:本院受理原告兰泽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正扬精密机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4964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东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正扬精密机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吴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诉你及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姜政(身份证号码340104197508082512):本院立案执行的姜世庚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6]字第10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本院(2015)包执字第03003-3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陈世霞:本院受理原告袁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21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陈世霞立即偿还原告本金 20000元及逾期利息863.33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以20000元为基数,利率6%为系数),被告陈世霞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陈福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亚欧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李之年、徐家志、付改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宋芸、姜迎松、陈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徐红发、崔香云、崔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王恒福、龚建英、龚四一、郑后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612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王琴、张建兵、郑文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安徽子清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2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安徽中太新鼎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建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3136.2元,利息264927元,合计758063.2元(暂算至2016年1月31日)后期以121.463吨为基数按照每天每吨加价3元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王有枝、闫家安: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有枝、闫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范雅婷、陈立翠、高瑞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范雅婷、陈立翠、高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缪守华、李加堂、张成银: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缪守华、李加堂、张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张国英、聂毛秀、张晔、张小梅: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国英、聂毛秀、张晔、张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孙锦辉、王凤、钱永才: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锦辉、王凤、钱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夏西斌、李传斌、刘建安: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夏西斌、李传斌、刘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李延凤、卫继忠、汤鲁奇: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延凤、卫继忠、汤鲁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李杰、周培培、王学峰、秦睿: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杰、周培培、王学峰、秦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胡卉平、邓德清、高琼华、范仁洲: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胡卉平、邓德清、高琼华、范仁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合肥紫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卫国、陶冶、彭守祥、蒋斌、姜忠民: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紫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170925.49元(其中本金4999471.39元;利息64295.29元;罚息32147.64元,违约金75011.17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紫瑞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以上二项合计为5270925.49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上述诉请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彭守祥名下的抵押房产(位于庐阳区市府广场天徽大厦C座26层B号、26层C号、26层D号、27层A号、27层B号;产地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24265号、合产字第107501号、合产字第098820号、合产字第094508号、合产字第0945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被告上述抵押财产清偿原告本案上述债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六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孙清博: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清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担保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18318.75元、利息8596.3元,并自2015年5月28日起以21831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清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担保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原告合肥市兴泰担保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紫云路与青龙潭路交口长安·萨尔斯堡长安一品2307室房产(房权证:肥西字第2014001912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束维超:本院受理原告刘舒群诉被告束维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舒群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束维超赔偿原告医疗费24765.23元、护理费9396元、误工费15251.14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941.75元、交通费800元等共计113042.12元;2、判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徐根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应秀与被告徐根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应秀与被告徐根龙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蔡薇薇:关于邱梅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29号执行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裁定拍卖你拥有的奥迪牌轿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由本院选定拍卖机构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的代办服务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91000元代办费用,并赔偿逾期退费损失989元(自2015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损失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芮传海、范世年:本院受理原告刘贤文与被告芮传海、范世年、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世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贤文货款1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贤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3180元,由被告范世年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周赛虎:本院受理李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944元(自2013年11月6日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以后发生顺延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周赛虎:本院受理王周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8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郭翀、袁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康诉被告郭翀、袁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郭翀、袁克伟向王康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2、诉讼费由郭翀、袁克伟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兵诉被告合肥剑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品涵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润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文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062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106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三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2万元整;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黄道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道磊支付拖欠的租金12800元、滞纳金640元;2、黄道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胡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胡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胡勇支付拖欠的租金11140元、滞纳金557元;2、胡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叶飞、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永生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谈菲菲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5层504室(合包8150004762)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3376432元。现依法向你被执行人叶飞、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皖中房估第(2016)B06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2389-3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包华先:本院受理申请人尹绪香、包磊宣告你死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你死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裴满希: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裴满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鸿兴苑小区5幢3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120053329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浙江文铁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逍遥广告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文铁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张德前、薛如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张德前、薛如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张祥、鲍现君、鲍现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被告荣建林、赵英、庞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购机首付款59444元及违约金(计至2010年5月19日为33557元,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鲍现君、鲍现树对被告张祥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负担2102元,由原告负担5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祥负担,被告鲍现君、鲍现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荣建林、赵英、庞众: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被告荣建林、赵英、庞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荣建林、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362603.97元;二、被告荣建林、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垫付后第三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按同等计算标准扣除荣建林支付的款项利息);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0元,由被告荣建林、赵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彭迎春:本院受理彭克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刘建发:本院受理邵龙琴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刘新功:本院受理苏玉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王琳:本院受理吕美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戴金星:本院受理原告韦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要求你归还原告韦道明所借1400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姜云:本院受理原告周明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姜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明玉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2年8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至5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自2013年3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至1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承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9日
合肥市蜀山区茗馨阁商务会所: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闫振娟、曾凡萍、胡祥、李娅、张文芳、杨建、刘利敏、梁红波、刘雪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单位已经不经营、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913、914、915、916、917、918、919、920、92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 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公 告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公司与钟传锐(案号:2015合仲字第04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遗失声明
宿州市振轩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特此说明作废。
宿州市振轩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J3740001595201、信用代码证G10341301001595208,特此说明作废。
宿州鑫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代码号:06360517-0,特此说明作废。
陈彬,遗失警官证08303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