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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0 1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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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莉莉、陈联国、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莉莉、陈联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50万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郑莉莉、陈联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莉莉、陈联国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水云涧A组团15号楼5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50414号,建筑面积:114.44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成生、王丽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成生、王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莉莉、陈联国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张金山、张金霞、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山、张金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50万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金山、张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山、张金霞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新河东路10号六安市齿轮厂东区1号楼104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78571号,建筑面积:123.06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成生、王丽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成生、王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金山、张金霞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王立梅、张雷、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梅、张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100万元、月综合费用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立梅、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8000元;三、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立梅、张雷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河滨新村9号楼1单元402室及跃室及储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78570号,建筑面积:140.88平方米+81.74平方米+25.20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成生、王丽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邢成生、王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立梅、张雷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振忠诉你及詹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高罗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高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9861.89元,利息、罚息24787.4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高罗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与合安路交口多伦多花园8#楼14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12006839,建筑面积:87.0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丁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丁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7095.46元,利息、罚息1841.4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丁学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芙蓉路与翡翠路交口瑞格花园3幢402室房屋(产权证号:405964,建筑面积:100.76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单芳芳:本院受理原告雍万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共同债务1380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田超:本院受理的王恒程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叶少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梦园小区听荷居3幢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合产074621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156.50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宝孚(2016)估(房)字第21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吴礼勇: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凤与被告吴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0元。2、被告和原告借款约定利息3分,所欠利息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26日,计利息五万肆仟元整。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詹宇:本院受理原告章红娟诉被告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803号初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宋桃平:本院受理原告葛定云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肖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鲍现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现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鲍现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242044.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12月16日起,以被告鲍现君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标准,分段计算至被告鲍现君归还全部租金时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史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史晨、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赖贤炯:本院受理原告计锦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赖贤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计锦凤借款3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赖贤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赵渊会:本院受理原告秦德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赵钱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钱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5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跃富与被执行人刘欣雨、李秀琴、刘贤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继承的刘琳名下位于合肥市新蚌埠路24号未来家园2幢1028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97270)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1635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1005室,孙林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788,提出时间以1005室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全部变卖款并依法承担过户费用(本院户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执行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周峰、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00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福宝、汪家云: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被告黄大文、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安徽省嘉宏傢俬有限公司、吕家红、姜璐: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钱钧:原告王明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岳华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岳华翠保证金、补偿款17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詹异敏、程小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权诉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丁之胜、许胜利、南陵县工山镇新岭石灰石厂:本院受理原告张和元与被告丁之胜、许胜利、南陵县工山镇新岭石灰石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安徽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邓店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冯阳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冯阳阳返还借款376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算至起诉时为23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鲁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鲁腊返还借款1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起诉时为8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0日
公 告
鹿秀英、陈忠运、郭琳:我委受理李华祥与你们借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公 告
张燕:我委受理杨天培与你、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界首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注销公告
阜南县恒诺保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25000032794),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遗失声明
▲临泉县范兴集乡刘传方家庭农场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317941,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遗失张明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2007)皖财专字0701906099一张,声明作废。
▲阜阳市颍东源源牧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03694134651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