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祥、姚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必芳与被告刘正祥、姚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祥、姚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必芳利息48667元;二、驳回原告孙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李承毅:关于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光大建筑公司)与被告阮仁爱、施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仁爱、施维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7522元,并支付利息220316元(自2015年7月25日起,2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87522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光大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7211元,由合肥光大建筑公司负担7768元,阮仁爱、施维芳负担294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阮仁爱、施维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本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1200万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1200万元款项产生的利息113万元(按照年利率13%,自2015年2月13日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直至款清息止);3、三被告支付原告1200万元款项产生的罚息100万元(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直至款清息止);4、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刘成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平与被告刘成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王学平、刘成琪离婚;2、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陆学昌: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熠与被告陆学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丁熠、陆学昌离婚;2、婚生子丁子杰由丁熠抚养,陆学昌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3、陆学昌支付丁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认定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43号603室住房一套属丁熠个人财产,所有权归丁熠(房产价值约为16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陆学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陆景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绪新与被告陆景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绪新支付赔偿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绪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张之谦:原告周宗胜与被告张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之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宗胜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32元由被告张之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沈根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沈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112440元;2、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5577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9823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鲁圣茂: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鲁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95574元;2、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51291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8583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刘尚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杰丽、刘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本金75653元;2、被告共同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29908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6152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张新华、余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新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本金82530元;2、被告共同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35983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6913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王安国、万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安国、万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6285元;2、被告共同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44804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8234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26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孙善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海通讯设备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包河区天海通讯设备商行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石虎、田礼翔: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邹彩燕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原审被告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范迪猛、陈照梅、石虎、石礼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仇多军、张书平、张在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多军、张书平、张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汪国庆、张昆:本院受理原告方国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汪国庆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1800元、评估费900元及利息685.02元(以12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5%的标准,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昆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孙宝荣:本院受理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达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赎回价款及违约金59333333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此后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追偿;四、驳回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6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694元,由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2980元;由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共同负担3497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董诸灿、吴应福、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董诸灿、吴应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宗胜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后租金63180元,支付违约金5120元,合计68300元;2、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董诸灿、吴应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周珠: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年、杨道义、尹华枝、云继友、刘恩成、周军、赵伦兵、姚红军、张同君、丁友芝十原告诉周珠、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十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孙明明、金全安、尹君钊、张浩、梁宵、耿世波、安庆市鑫海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思雅、姜婷、汪舒、刘成、朱志平、吴玑祥、张龙龙、程伟、姜华敬、陈伟龙、刘伟、鲍宽训、冯亮亮、陈龙、毕翰燊、王诚、江昊、万钟霖、马腾飞、韦志强、王昉、钟嘉伟、张宇、麻宗强、李婷婷、宁德星与孙明明、金全安、尹君钊、张浩、梁宵、耿世波、安庆市鑫海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二十六个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二十六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以个人身份信息在趣分期、人人分期、优分期等平台为被告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应付的货款,并支付在各平台产生的逾期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黄庆九、许琼、李悦雯、唐永友、李群、杨军、杨模林、陈祥红、杨舰、许从军、徐翠芳、合肥海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工行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庆九、许琼、李悦雯、唐永友、李群、杨军、杨模林、陈祥红、杨舰、许从军、徐翠芳、合肥海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其中,黄庆九、许琼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小区35-605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07765)评估价为人民币81.9万元;李悦雯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小区23-204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22682)评估价为人民币93.71万元(单价为9261元/平方米)、唐永友、李群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小区20-103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06417)评估价为人民币91万元(单价为8993元/平方米);杨军、杨模林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小区23-305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12517)评估价为人民币92.79万元(单价为9170元/平方米);陈祥红、杨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东区25-6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13495)评估价为人民币105.7万元;许从军、徐翠芳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4幢201室(房地权包字第049483)评估价为人民币114.2万元(单价为8222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本院受理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汉新、东至县路驰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至县路驰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解放牌CA3310卡车(车牌号为皖R23040、皖R23130、皖R23041、皖R23057、皖R23107、皖R23042、皖R23096、皖R22853)共计八辆并依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解放牌CA3310卡(车牌号为皖R23040、皖R23130、皖R23041、皖R23057、皖R23107、皖R23042、皖R23096、皖R22853)共计八辆;
二、变卖价格:134.864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五、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竞买。
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承办法官:韩延凤
联系电话:0551-65352557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金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徐柱: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魏俊、孙丽:本院受理原告束志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俊、孙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束志红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由魏俊、孙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方国传、江荣保:本院受理原告邢政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国传、江荣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邢政群货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公告费800元,由方国传、江荣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王永忠、沈莉: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宏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驳回原告孙宏军对被告沈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永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付虎、李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海州景秀世家小区78幢1105室的房屋(备案证号:1111004862)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8.17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69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范俊富、项至英:本院受理原告雷利军诉被告范俊富、项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范俊富、项至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2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上述利息均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32万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任召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召庆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单号:1304027069)予以解除;二、被告任召庆向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32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公告费800元,计1558元,由被告任召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胡华权、陈会芝: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继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华权、陈会芝支付原告周继珍借款本金14万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均按年息5%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元,公告费800元,计4164元,由被告胡华权、陈会芝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唐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分);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徐云龙、许金瑶: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越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000元及该借款的利息(以30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赵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淮评报字[2016]14号评估报告书,对你所有的皖LC9003号小汽车的评估价为60000元。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在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20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不到,本院依法定程序确定拍卖机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公 告
苏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莫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就(2015)合仲字第0618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责任告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请你(单位)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提起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公 告
合肥新站区万得福宾馆: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徽府灯行灯饰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62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上述期限届满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注销公告
安徽金锦经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Q43B23(1-1),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河拐村凌桥组58号
联系人:汤志龙 电话:15556273995
2016年3月1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宏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李付军、罗会玉组成。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李付军;
联系电话:15956337688。
广德县宏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1日
寻人启事
陈啟响,男,79岁,聋哑,身高175cm,怀远县常坟镇镇北村人。2016年2月4日从怀远县常坟镇乘车到怀远县汽车站走失。有知其下落者,请与陈先生联系,当面重谢。
联系电话:13500564583 ,1396008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