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讨论。3月11日,记者从全省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会上获悉,自2014年10月至今年2月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审查省政府重大事项865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700余条,保证了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2014年10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增设合法性审查处,专门承担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等职责。同期,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规定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都要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为规范合法性审查的程序,省政府又制定出台了《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起初该规定只在省政府层面施行,2015年12月,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该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全省施行。鉴于我省在合法性审查方面的先行,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我省为8个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省之一。
在具体审查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实行开门审查。对有较大分歧的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或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事项,则对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地方与部门的边界意识不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认识不清,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限划分把握不准等,此类问题约占22%。同时,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未得到根本转变,少数地方与部门还没有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与措施仅在相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听取群众意见不够等,此类问题约占36%。审查中还发现,少数地方与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对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履职原则坚持不够,在拟定措施、方案时超越法律权限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此类问题约占30%。
在推进合法性审查中,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也有多种举措。宿州市政府在文件签批单上增设合法性审查栏,法制机构不签署意见市政府对文件不予签发;滁州市政府将合法性审查范围,从2010年首次界定时的9项增加到22项,确保合法性审查不留死角;省财政厅将合法性审查纳入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和全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