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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注微商现象:朋友圈不是违法售卖避风港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4 09:18:46

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近日,记者走访办案机关了解到,自去年开始,“微商”触刑现象逐渐在我省显现。

公然售卖假烟获刑

吉林人杜某在宁国打工,偶然发现朋友圈内有人卖烟,觉得是赚钱的好方法。从2014年5月起,杜某便在微信上找到供货商张某。杜某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与微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由张某接收信息发货给客户。客户经支付宝转账,杜某提取利润。截至案发,杜某涉案金额达21.4909万元,张某涉案金额13.8443万元。

在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金大林看来,这就是典型的网络非法销售卷烟的“三级代理模式”。三级代理商主要是通过QQ、微信发布假烟信息、收集订单,扣除利润后通过网络支付将货款打给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商整合订单后,向一级代理商下订单;最后,一级代理商根据订单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网络非法销售卷烟案的特点是点多面广,很多案件涉及的下线覆盖全国。”

无独有偶,2015年9月,合肥首例微商售假案二审宣判,昔日的“顺风车出行倡导者”吴军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品牌运动鞋,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宣城也有类似案例,被告人范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名包、名表,2015年7月,被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刑罚。

骗子潜伏微商队伍

有人在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有别有用心者借微商幌子行诈骗之实。2015年3月,利辛县王市镇的郑某通过微信购进一批丝袜,后按约定向对方支付了80%的货款8000元。然而钱汇出后,郑某却迟迟没有等来对方的货物。骗取郑某货款的是陕西省勉县籍男子梁某,经查实,他通过微信以销售护肤品等物品为幌骗取了多人信任,累计骗得货款34298元。2015年10月,梁某因犯诈骗罪被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很多朋友圈中出现的海外代购,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范珣律师认为,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内免费在海外给朋友带护肤品、母婴用品,不用来售卖,这种情况没问题。但如果回国进行售卖,不向海关申报没有交税,这种情况可能就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关税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虽然很多微商以为自己只是在网络中虚拟存在,真实身份、行踪都不会暴露。但是范珣律师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网络订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结算等信息数据都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运用,并且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审查、便于操作、易于保存等特点,都为及时有效打击网络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针对微商的乱象,其平台提供方腾讯方面发言人表示,已经认识到问题,曾对微商过度营销采取过封号和限制好友人数等处理方式,但效果不明显。为了引导有实力的徽商转向“正规军”,腾讯推出了“微信小店”。据了解,“开‘微信小店’需要企业认证、营业执照、以及正规的工商手续。”该发言人表示,对于“微信小店”,腾讯方面将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 

·法治安徽网 记者 唐欢 李斐 周莹莹 袁中锋·


记者手记

“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有创业致富梦想的人纷纷加入。但微商并非“无拘无束”,其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微商队伍的乱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须将一切经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微商有风险,购销需谨慎。网络同样须受法律的监管和制约,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若触犯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