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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4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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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洋、贺俊:本院受理原告阮学峰诉被告白洋、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学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白洋、贺俊共同偿还阮学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4万元(利息暂自2015年4月14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300万元×2%×9个月=54万元);白洋、贺俊支付律师费用3万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崔明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臣浩借款本金360000元以及利息112080(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崔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臣浩律师费12000元;三、如被告崔明洋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刘臣浩有权对被告崔明洋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6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23384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臣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金保、崔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金保、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保、崔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臣浩借款本金380000元以及利息117800(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金保、崔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臣浩律师费12000元;三、如被告金保、崔国霞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刘臣浩有权对被告金保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5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2338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臣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崔国政、周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国政、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国政、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臣浩借款本金360000元以及利息112080(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崔国政、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臣浩律师费12000元;三、如被告崔国政、周红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刘臣浩有权对被告崔国政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7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2338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臣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孙国平、周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刘泽鑫、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3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周家新、刘晓珍、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超、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陈毅勇、韩英群、张思红、尹振球、王霞、尹振东、杨宁、葛德转、唐基斌、李新建、周玉红、柳家苍、孙自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58、1260、13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周东民、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谈圣东、田小英、阚延梅、李峰、束学斌、汪本玲、汪玉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6、188、191、2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何志庆、李东玲、郑忠海、徐飞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7、027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王有付、韩庆华: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68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安加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浩与被告安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加宁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安加宁偿还利息288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黄卫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黄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卫国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17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黄卫国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19日拖欠租金10200元,滞纳金510元,合计10710元;2、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黄卫国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要求黄卫国返还车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章恒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继业与被告章恒兰离婚纠纷一案,夏继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夏继业与章恒兰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张建旗、张丽华:申请执行人谢军与被执行人张建旗、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宋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明惠诉宋晓明离婚纠纷一案,熊明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熊明惠、宋晓明离婚;(2)婚生子熊俊淮由熊明惠抚养,宋晓明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到满18周岁,大学费用承担一半;(3)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4)宋晓明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宋晓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戴忠树: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升、吴长宇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09号、04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夏伦胜,李德霞,合肥庐阳区金咸享酒家:本院受理童家忠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房屋;3、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万元,滞纳金315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1月,之后以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方式继续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月52500元为标准,计算至交房时止;滞纳金以31.5万元为本金,暂计算至2015年11月,之后顺延计算至交房时止);4、被告赔偿原告供热系统和全自动设备系统经济损失20万元或恢复原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邵明祥、段金凤、柳杰、邵艳、项勇、李莉、安徽省明光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值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佟伟杰: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杨志红:本院受理的秦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闫忠华、蔺桂荣、闫家民、孙桂英: 本院受理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安徽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王文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方文才、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巫业祥诉被告方文才、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仁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方文才、刘军共同返还巫业祥借款本金93750.99元,利息2562.53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8日),合计96313.52元,并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2、方文才、刘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勇与被告乔治业、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国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九万元借款,(利息按2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送达汽车费三千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变更当事人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线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8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1636.5元,承担利息22161元(利息计算暂定截止日期至2016年1月18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上述合计243797.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尹良鸿: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冉冉诉被告尹良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郝冉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尹良鸿赔偿郝冉冉前期医疗费40155.3元、伤情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42955.3元(后续治疗费和其他赔偿项目待原告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尹良鸿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高祥:本院受理原告孙鑫鑫诉被告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钟军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高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祥返还原告租金23400(贰万叁仟肆佰)元整,押金10000(壹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祥赔偿原告装修费用共计7800(柒仟捌佰)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祥支付原告向其支付租金、押金及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之日起的利息至起诉之日共196元,合计41396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李坤、钱朝红:本院受理原告马新贞与被告李坤、钱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钱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新贞借款665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新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00元,由李坤、钱朝红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公  告
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金平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14日
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丁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丁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6555.05元,并支付违约金39655.5元;二、被告丁卫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7923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43元,由被告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丁卫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孙洪磊、高富贵:关于窦昌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方冬:关于窦昌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唐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3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方磊、蒋海燕、方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磊、蒋海燕、方林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程勇、韩丽、计恩勇;查伟、叶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杨来修、尹清莲:关于李广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
叶传咏; 楚春生、何宗明、李明桂: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