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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一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被警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7 11:47:55

泾县讯 近日,泾县榔桥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丽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处罚,为那些不遵守社区服刑法律法规,不认真接受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

丽某,女,某私营企业主,2015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丽某持执行通知书在泾县榔桥司法所报到矫正。入矫当日,司法所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不料丽某竟公然抗辩服刑事实,称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就是走形式。

针对其错误认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告诫其如果不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将可能被依法执行收监。在工作人员的教育训诫下,丽某当月虽按规定进行了报告刷证,却仍不按规定按期到司法所首次当面报告且未说明任何事由。1月28日,经榔桥司法所会同丽某矫正小组成员及榔桥派出所依法调查查证,丽某无法定事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不假外出。

确定丽某违规事实后,榔桥司法所依法上报县局,经与县检察院沟通对接,鉴于丽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及外出管理规定情况属实,泾县司法局依法对丽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同时丽某三个月的严格管理考验期亦被延长。按照规定,如果其被3次警告,将被依法收监。

(吴小兔 王阳)